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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牵头单位:市质监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各区(市)县政府。 (四十四)推进排污权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组织实施《成都市排污权交易工作方案》,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在部分领域实行新建项目的排污指标通过交易有偿获得。完善碳排放计量等基础工作,研究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立自愿减排机制,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统计局、市气象局,各区(市)县政府。 (四十五)推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特许经营。推广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和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等特许经营试点经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采用多种建设运营模式开展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工业园区污染物集中治理,确保处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实行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制度,推进环保设施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服务。完善市场准入机制,规范市场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 十一、加强节能减排基础性工作和能力建设 (四十六)加快节能环保标准体系建设。严格执行重点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产品能效和污染物排放等强制性国家标准,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和设计规范,提高准入门槛。依法制定更加严格的节能环保地方标准。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建委、市质监局,各区(市)县政府。 (四十七)强化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加强政府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完善机构,充实人员。加强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完善市、区(市)县二级节能监察体系,配备监测和检测设备,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加强市、区(市)县节能统计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全社会节能统计指标体系和监测体系,提高节能统计能力,建立全社会节能预测预警系统。推动重点用能单位按要求配备计量器具,推行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开展城市能源计量建设示范和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测试。加强减排监管能力建设,推进环境监管机构标准化,提高污染源监测、机动车污染监控、农业源污染检测和减排管理能力,建立健全市、区(市)县二级减排监控体系,加强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统计局。 责任单位:市建委、市交委、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市机关事务局、市城管局、市质监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交管局,各区(市)县政府。 十二、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四十八)加强节能减排宣传教育。建立涵盖中小学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的节能减排教育体系及社会再教育的节能减排培训体系。组织好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日常性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宣传节能减排的政策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宣传先进典型,普及节能减排知识,加强舆论监督和对外宣传,积极为节能减排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 责任单位:市广新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建委、市交委、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市机关事务局、市城管局、市科技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交管局,各区(市)县政府。 (四十九)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抓好家庭社区、青少年、企业、学校、军营、农村、政府机构、科技、科普和媒体等10个节能减排专项行动,通过典型示范、专题活动、展览展示、岗位创建、合理化建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发挥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作用,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建委、市交委、市农委、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局、市广新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各区(市)县政府。 (五十)政府机关带头节能减排。全市各级政府机关要发挥节能减排的表率作用,将节能减排作为机关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抓,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细化管理措施,把节能减排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牵头单位:市机关事务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各区(市)县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