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成都市政府
【发文字号】 成府发[2012]6号
【颁布时间】 2012-01-31
【实施时间】 2012-01-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7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四、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十二)实施节能重点工程。实施锅炉窑炉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建筑节能、绿色照明等节能改造工程,以及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和节能能力建设工程。到2015年,重点行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指标达到国内平均水平,工业锅炉、窑炉平均运行效率比2010年分别提高5个和2个百分点,电机系统运行效率提高2-3个百分点,高效节能产品市场份额大幅度提高。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医管局、市建委、市交委、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市质监局,各区(市)县政府。

  (十三)实施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完善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加强重点流域区域污染综合治理,推进流域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工作。到2015年,中心城区和郊区(市)县城区、乡镇及50人以上居住小区基本建成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中心城区污水收集处理率达到95%以上,全市污水收集处理率达到90%以上。改造现有污水处理设施,逐步提高脱氮除磷能力,促使全市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化学需氧量和氨氮进出口浓度差分别达到250毫克/升和30毫克/升以上。强化水资源综合利用,加快推进新建污水处理厂50万吨/日再生水回用工程建设,到2015年,中心城区再生水回用率达到40%。大力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到2015年,全市乡镇及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100%。强化垃圾渗滤液治理,实现达标排放。加大造纸、印染、化工、钢铁、有色冶炼、食品饮料等重点企业工艺技术改造和废水治理力度。压缩或关闭小型养殖场,加快养殖户向规模化转变,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必须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实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到2015年,现役燃煤机组全部安装脱硫设施,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进行更新改造或淘汰,燃煤电厂脱硫设施烟气旁路全部取消,30万千瓦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实施脱硝改造;钢铁烧结机、球团设备及石油石化催化裂化装置全面实施烟气脱硫改造;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熟料生产规模2000吨/日以上的生产线必须实施脱硝改造。推进玻璃行业脱硝改造,加大其他高氮氧化物排放行业的脱硝工作,对不达标或不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要配套建设脱硝设施。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经信委。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市农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能源办,各区(市)县政府。

  (十四)实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实施“城市矿产”资源化利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处理和无害化利用、再制造产业化、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等循环经济重点工程。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城管局,各区(市)县政府。

  (十五)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所需资金主要由项目实施主体通过自筹资金、金融机构贷款、社会资金投入解决。全市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主体责任,严格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和管理。积极争取中央、省财政资金对我市节能减排重点项目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积极为节能减排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优惠贷款。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建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各区(市)县政府。

  五、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十六)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落实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作为控制各区(市)县能源消费增量和总量的重要措施。建立能源消费总量预测预警制度,跟踪监测各区(市)县综合能源消费量、高耗能行业用电量等指标,对能源消费总量增长过快的区(市)县及时预警调控。全面加强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商业、公共机构以及城乡建设和消费领域的用能管理,切实改变敞开口子供应能源、无节制使用能源的现象。在大气联防联控的重点区域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能源办。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市建委、市交委、市商务局、市机关事务局、市国资委、市环保局、成都电业局,各区(市)县政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