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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2]23号
【颁布时间】 2012-01-20
【实施时间】 2012-0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8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做强做优工业支柱产业。确保到2015年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净增1倍,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比重提高到50%以上。电子信息、石油化工、钢铁、汽车四大产业创新能力、发展后劲、品牌效应、集聚水平和经济效益明显提升,实现销售收入12000亿元。其中,电子信息产业销售收入达到4500亿元;化工产业销售收入达到4000亿元;汽车形成200万辆整车生产能力,销售收入达到2000亿元;钢铁产业销售收入达到1500亿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科委,各区县)

  

  加强园区建设。推动开发园区“二次创业”,支持有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到2015年,全市省级以上开发区实现生产总值4000亿元以上,实际利用外资占全市总量的75%以上。(责任单位:市投促委,各省级以上开发区)

  

  实施品牌工程。推进骨干企业做大做强,鼓励企业进行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并实现整体上市。建立名牌产品争创工作目标与责任制,完善名牌产品奖励和激励政策。到2015年,中国驰名商标总数力争达到100件,省、市著名商标总数力争达到1000件。创建市级以上名牌产品800个,其中省名牌产品300个。(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金融办、市质监局)

  

  (3)发展都市型生态高效农业

  

  全面落实农业“1115”产业布局,“十二五”期间,重点建设100万亩高标准粮田、100万亩经济林果、100万亩高效养殖和50万亩标准化菜地。到2015年,确保高效设施农业面积比重达20%,高标准农田面积比重达60%,综合机械化水平达85%,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比重达80%,全市农林牧渔业总产值达到360亿元。(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发改委、各涉农区县)

  

  3、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1)加快发展民营经济

  

  到2015年,全市民营经济增加值达到5000亿元,占全市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年均提高2个百分点;注册资本达到4500亿元;全市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中,民营企业比重超过90%。支持苏宁、雨润、三胞等龙头民营企业进入世界500强行列,打造以南京为总部基地的著名跨国企业。力争10家企业进入全国百强民营企业,20家企业进入全省百强民营企业,打造以南京为总部基地的著名跨国企业。(责任单位:市投促委、市工商局)

  

  (2)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

  

  提升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质量。到2015年,全市实际利用外资达到70亿美元,年均增长20%以上;新增世界500强企业的项目40个,具有地区总部性质的外资功能性项目50个,总数分别达到200个、100个。促进我市境外投资健康、快速发展,境外投资实现翻番(责任单位:市投促委)

  

  优化贸易结构。到2015年,外贸出口超过400亿美元,年均增长10%以上;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等业绩年均增长10%以上。(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

  

  大力发展服务外包产业。“十二五”期间,全市服务外包执行额年均增长40%,到2015年突破130亿美元,其中离岸执行额达到60亿美元。到2015年,从业人员1万人以上的国际服务外包企业达到4家,5000人以上国际服务外包企业达到10家。(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加快口岸配套功能建设。全面推进口岸功能平台创新,加快“大通关”和电子口岸建设,整合南京地区口岸资源,加快推进金陵海关筹建和设立综合保税区,建成口岸综合服务体系。“十二五”期间,南京港外贸货运量年均增长18%以上;禄口机场出入境人员年均增长20%以上,外贸货运量年均增长25%以上,禄口国际机场国际(地区)旅客吞吐量年均增长20%以上,国际(地区)货邮吞吐量年均增长25%以上。(责任单位:市投促委)

  

  (3)发挥国有经济带动作用

  

  到2015年,国有控参股企业资产超过1万亿元,国有权益、经营收入、利税等各项指标实现翻一番。新增国有控参股上市公司10家以上,募集资金260亿元,实现投融资3700亿元,完成亿元以上项目100个,促进全市重大项目顺利建设。(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4、提升城市功能品质

  

  (1)建设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

  

  提高对外综合交通能力,提高现有地铁运营能力,加快电网建设步伐。(责任单位:同重大工程分工)

  

  提升防洪除涝减灾能力。到2015年,长江干堤防洪标准全面达到《长江流域综合利用规划》设防标准;南京城市防洪标准全面达到100年一遇、副城及新城达到50年-100年一遇,新市镇达到20年一遇;秦淮河流域防洪标准达到50年一遇;滁河、水阳江及固城湖、石臼湖流域、通江小流域防洪标准全面达到20-50年一遇。(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城管局、市住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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