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2]23号
【颁布时间】 2012-01-20
【实施时间】 2012-0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8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2)优化城市功能布局

  

  推动重大功能区建设。组织实施“加快河西现代化、建成城市新中心”千日行动计划,高质量建成青奥村(中心)、青奥体育公园、滨江滨河风光带和500万平方米高端服务业载体,高标准建设中新生态科技岛,打造以科技智慧产业为标志的特色功能区,将河西新城区建成现代化城市新中心。(责任单位:河西建设指挥部、建邺区)

  

  整体规划建设滨江风光带,加快推进燕子矶片区、下关滨江改造和浦口新城建设,打造滨江新城区,充分展现山水相映、江城一体的独特长江岸线风貌。(责任单位:下关区、浦口新城指挥部、燕子矶新城指挥部)

  

  进一步加强仙林大学城城市功能配套建设。(责任单位:仙林大学城管委会)

  

  结合铁路南京南站综合交通枢纽建设,打造南部新中心。(责任单位:南部新城指挥部)

  

  以禄口国际机场二期扩建为契机,优化江宁南部和溧水北部空间布局,开发建设空港经济区。(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江宁区、溧水县)

  

  结合龙潭江海联运枢纽港建设,推动港口经济区发展,使之成为长江中下游综合交通物流基地。(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港口集团、栖霞区)

  

  建设麒麟生态科技城,形成科技生态宜居新空间。(责任单位:麒麟生态科技城建设指挥部)

  

  (3)建设文化南京

  

  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加快建设世界历史文化名城,打造独具魅力的人文都市。(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市规划局)

  

  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积极支持新闻媒体工作,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健全文明城市创建长效机制,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文明创建活动,使全市人民的精神风貌更加昂扬向上。(责任单位:市文明办)

  

  严格实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严格执行紫线管理规定和古城保护强制性规定,推进历史文化整体脉络的系统保护。(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文广新局、市住建委)

  

  继续实施“保老城、建新城”战略,压缩控制老城建筑容量。(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住建委)

  

  实施历史文化街区和风貌区、明城墙、大遗址、古镇古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博物馆(纪念馆)建设“六个行动计划”。推进南京直立猿人化石、明故宫、明孝陵、石头城、阳山碑材、金陵大报恩寺、牛首山等大遗址保护,建成4至5处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市规划局、市民宗局)

  

  加强近现代工业遗产和教育遗产的有效保护。争取高淳成为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县),江宁湖熟等成为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镇(村)。打造老城南等历史文化街区,重视老字号保护与发展,加强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做好明城墙和民国建筑群保护、管理和利用,积极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建设中国科举、六朝、非物质文化遗产、江宁织造府等精品博物馆(纪念馆),让历史文化和现代文明走进市民生活。(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文广新局、市住建委)

  

  加强公共文化设施网络体系建设,实施文化惠民工程,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向基层和农村倾斜。到2015年,万人拥有公共文化设施面积达1200平方米。(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市规划局、市农委)

  

  实施文化产业振兴计划,到2015年文化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6%以上。(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市发改委)

  

  (4)建设智慧南京

  

  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先进智能技术广泛应用,优化提升城市综合管理和服务水平,提高市民生活品质,为智慧产业发展和高端人才引进营造良好环境。到2015年,互联网宽带接入率达到95%以上,无线宽带网络覆盖率达到98%以上,全市有线电视双向数字化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5)推进城市管理现代化

  

  建设平安南京,有效疏解社会矛盾。深入推进法治南京建设,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继续开展平安街道(镇)、平安社区等系列平安创建活动。(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

  

  完善防灾减灾应急体制机制。重点建设好防汛抗洪、防化救援、防暴处突、防范控制、防震抗震“五支”队伍,建立城市综合救灾减灾中心,提高城市安全保障能力。(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局、市人防办、市地震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