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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 《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是中国海关实施进出口税则商品归类的法律依据之一。根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对缔约方权利义务的有关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我国采用以世界海关组织2012年版《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为基础的进出口税则。海关总署根据世界海关组织编制的2012年版《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注释》,组织翻译编制了我国2012年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注释条文修订文本(详见附件1),在2007年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基础上对2012年版《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目录调整的各品目商品范围及所涉及商品进行权威解释,同时还对2007年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的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调整(详见附件2、3)。 特此公告。 附件:1.2012年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注释条文修订文本 2.第二十九章化学式的调整(略) 3.2007年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部分文字表述调整表(略)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1: 注:文中所标识的页码为2007年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的页码? 第7页,品目01.01,子目注释,本页倒数第46行 将原文修改为: “子目注释: 子目010121 子目010121所称“改良种用动物”,仅包括由本国主管部门认定为“纯种”的种用动物," 第8页,品目0102,注释条文,本页第39行 将原文修改为: “一、家牛: 本类包括牛属动物,分为四个亚属:牛亚属、键牛亚属、林牛亚属和耗牛亚属。主要包括: (一)普通黄牛、瘤牛(驼牛)及瓦图西牛。 (二)亚洲键亚属牛,例如,白肢野牛、大额牛及白臀野牛(爪哇野牛)(三)耗牛亚属动物,例如,西藏耗牛 二、水牛: 本类包括水牛属、非洲野牛属和美洲野牛属动物。主要包括:(一)水牛属动物,包括印度水牛、亚洲水牛、野水牛、印尼西里伯斯小型野牛、俾格米矮水牛 (二)非洲野牛属动物,例如,刚果水牛及非洲水牛. (三)美洲野牛属动物,例如,美洲野牛或“北美水牛”及欧洲野牛 (四)肉封牛(野牛和家用肉牛的杂交牛) 三、其他包括四角羚和扭角羚羊属及薮羚属。” 第8页,品目01.02,子目注释,本页第10-12行 将原文修改为: “子目注释: 子目0102.21及0102.31 子目0102.21及0102.31所称“改良种用动物”,仅包括由本国主管部门认定为“纯种”的种用动物。” 第9页,品目01.05,子目注释,本页第3-5行 将原文修改为 “子目注释: 子目0105.11、0105.12、0105.13、0105.14及0105.15 子目0105.11、0105.12、0105.13、0105.14及0105.15所列重量是指每一只家禽的重量。” 第9页,品目01.06,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11行 将原文修改为: “(二)鲸、海豚及鼠海豚(鲸目哺乳动物)海牛及儒艮(海牛目哺乳动物)海豹、海狮及海象(鳍足亚目哺乳动物)。” 第9页,品目01.06,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9-10行 将原文修改为: “(三)其他〔例如,驯鹿、猫、狗、狮、虎、熊、象、骆驼(包括单峰骆驼)、斑马、家兔、野兔、鹿、羚羊(牛亚科动物除外)、岩羚羊、狐、貂及其他饲养的毛皮动物〕。” 第9页,品目0106,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2行 将原文修改为: “四、昆虫,例如,蜂(不论是否在流动蜂箱、蜂笼或蜂房内)五、其他,例如,蛙。” 第15页,第三章,总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10-14行 将原文修改为: “然而,烹煮或未按本章规定方法制作或保藏的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例如,仅用面糊或面包屑包裹的鱼片、煮过的鱼)应归入第十六章。但必须注意,在熏制前或熏制过程中烹煮了的熏鱼及熏制的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以及蒸过或用水煮过的带壳甲壳动物,仍应分别归入品目03.05、03.06、03.07及03.08,而用烹煮过的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制得的细粉、粗粉及团粒也仍应分别归入品目03.05、03.06、03.07及03.08。” 第16页,品目03.01,子目注释,本页第16-18行 将原文修改为: “子目注释: 子目0301.11及0301.19 所称“观赏鱼”,是指因其色彩或形态特殊而通常养于水族箱中以供观赏的活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