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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5号
【颁布时间】 2012-01-29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8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5号――2012年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修订本

[接上页]
第58页,品目10.05,新增子目注释,本页倒数第1行

  在第本页倒数第1行之后插入新的子目注释:

  “子目注释:

  子目1008.21

  子目1008.21所称“种用”,仅包括由本国主管部门认可作为播种用的谷子。”

  第66页,品目12.01,新增子目条文,本页第4行

  将原文修改为:

  “12.01大豆,不论是否破碎(+):”

  第66页,品目12.01,新增子目注释,本页第6行

  在第本页第6行之后插入新的子目注释:

  “子目注释:

  子目1201.10

  子目1201.10所称“种用”,仅包括由本国主管部门认可作为播种用的大豆。”

  第66页,品目12.02,品目条文,本页第7行

  将原文修改为:

  “12.02未焙炒或未烹煮的花生,不论是否去壳或破碎(+):”

  第66页,品目12.02,新增子目注释,本页第11行

  在第本页第11行之后插入新的子目注释:

  “子目注释:

  子目1202.30

  子目1202.30所称“种用”,仅包括由本国主管部门认可作为播种用的花生."

  第66页,品目12.07,品目条文,本页倒数第6行

  将原文修改为:

  “12.07其他含油子仁及果实,不论是否破碎(+):”

  第67页,品目12.07,新增子目注释,本页第13行

  在第本页第13行之后插入新的子目注释:

  子目注释:

  子目1207.21

  子目1207.21所称“种用”仅包括由本国主管部门认可作为播种用的棉子。”

  第87页,品目15.01,注释条文,本页第14行

  将原文修改为:

  “-其他猪脂肪,包括骨脂、从废料制得的脂肪及其他不适合供人食用的脂肪,例如,工业用及动物饲料用脂肪。”

  第100页,第十六章.总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4-6行

  将原文修改为:

  “二、煮、蒸、烤、煎、炸、炒或其他方法烹饪,但在熏制前或熏制过程中制熟的熏鱼、熏制的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品目03.05、03.06、03.07及03.08)、蒸过或用水煮过的带壳甲壳动物(品目03.06)以及从制熟的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制得的细粉、粗粉及团粒(分别归入品目03.05、03.06、03.07及03.05)除外。”

  第106页,品目17.01,子目注释标题,本页第6行

  将原文修改为:“子目1701.12、1701.13及1701.14”

  第146页,品目24.03,品目条文,本页第14行

  将原文修改为:

  “24.03其他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均化”,或“再造”烟草;烟草精汁(+):”

  第146页,品目24.03,新增子目注释,本页倒数第1行

  在第本页倒数第1行之后插入新的子目注释:

  子目注释:

  子目2403.11

  本子目主要包括由烟草、糖蜜或糖的混合物组成的产品,用水果、甘油、芳香油及提取物调味(例如,“果味水烟”)。本子目还包括不含糖蜜或糖的产品(例如,图巴克水烟或阿贾米水烟)。但本子目不包括用于水烟筒的、不含烟草的产品(例如,杰拉克水烟)(子目2403.99)。

  水烟筒还有其他名字,例如,“印度水烟袋”、“水烟管”、“阿拉伯水烟壶”.“埃及水烟管”或“水烟袋”等。”

  第177页,品目27.10,注释条文,第一部分,本页第16行

  在本页第16行之后插入以卜新的第四项:

  “四、生物柴油混合物,含有按重量计不低于70%的石油或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但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含有按重量计低于70%的石油或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的应归入品目38.26。”

  第187页,第二十八章,急注释条文,第二部分,本页第1行

  将原文修改为:

  “品目25.52汞的无机及有机化合物,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汞齐除外。”

  第18页,第二十八章,总注释条文,第三部分,本页倒数第7行

  在本页倒数第7行之后插入以下一行:

  “品目28.52汞的无机及有机化合物,汞齐除外。”

  第248页,品目28.43,排他条款,第三部分,本页倒数第5行

  将原文修改为:

  “本品目不包括汞齐以外的汞化合物,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品目28.52)。”

  第258页,品目28.52,注释条文,第一段,本页第12行

  将原文修改为:

  “本品目包括汞的无机或有机化合物,不论是否己有化学定义,汞齐除外最常见的汞的化合物列举如下:”

  第259页,品目28.52,注释条文,第三部分,本页倒数第13行

  在本页倒数第13行之后插入以下新的一段:

  “十七、无化学定义的汞化合物(鞣酸汞盐、白蛋白汞盐、核蛋白汞盐等)。”

  第260页,品目28.53排他条款,本页倒数第1-2行

  将原文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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