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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5号
【颁布时间】 2012-01-29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8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5号――2012年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修订本

[接上页]
原第五部分编号相应调整为第三部分,原文修改为:

  “三、前列腺素、血栓烷和白细胞三烯以及它们衍生物和结构类似物”

  第339页,品目29.37,注释条文,第六部分,本页第12-14行

  将原文修改为:

  “四、其他激素

  本组包括结构不同于上述激素的其他激素。例如,褪黑激素,存在于松果腺中,可视为吲哚的一种衍生物。归入本品目的其他激素有:

  (一)儿茶酚胺激素及其衍生物和结构类似物

  这类激素包括存在于肾上腺髓质区的激素。

  1.肾上腺素(inn){(-)-3,4-二轻基-a-((甲氨基)甲基〕苯乙醇}及消旋肾上腺素(inn){(士)-3,4-二轻墓-a-〔(甲氨墓)甲基)苯乙醇},这两种激素结构与化学式1-(3,4-二径苯基)-2-甲氨基乙醇相当。肾上腺素是一种浅棕色或近白色的结晶粉末,易受光影响:微溶于水及有机溶剂。可从马的肾上腺中提取,但大部分通过合成制得。它是一种高血压激素,刺激交感神经系统,增多血液中的血球数及糖分含量也有较强的血管收缩作用。

  2去甲肾上腺素(inn)(左旋去甲肾上腺素)(-)-降肾上腺素,(-)-2-氨基-1-(3,4-二轻苯基)乙醇〕。为白色晶体,溶干水。其生理活胜介于肾上腺素与麻黄素之间。

  (二)氨基酸衍生物

  1左旋甲状腺素(innm)及dl-甲状腺素{3-(4-(4-经基-3,5-二碘化苯氧基)-3,5-二碘代苯基〕-丙胺酸或3,5,3',5'-四碘代甲状腺原氨酸}。甲状腺素是从甲状腺体中提取或通过合成制得。它是一种芳香族氨基酸:为白色或浅黄色晶体,不溶于水或任何普通溶剂。它能加速基本代谢率及氧的消耗,作用于交感神经系统,控制蛋白质及脂肪的作用,补充生物体碘的不足:用于治疗甲状腺肿及矮呆病。l-异构体是其活性形式。其钠盐为白色粉末,微溶于水,具有类似活性。

  2左旋三碘甲状腺原氨酸钠(inn)及dl-3,5,3'-三碘代甲状腺原氨酸(inn){3-(4-(4羟基-3-碘苯氧基)-3,5-二碘苯基)-丙胺酸}。三碘代甲状腺原氨酸也从甲状腺休中提取:其生理活性大于甲状腺素。”

  第340页,品目29.37,注释条文,排他条款,本页倒数第12行

  在本页倒数第12行之后插入新的第(八)项:

  “(八)品目30.02的免疫产品。”

  原第(八)项,编号相应调骆为第(九)项。

  第407页,品目30.02,注释条文,第三部分标题,本页第3行

  将原文修改为:

  “三、抗血清、其他血份及免疫制品,不论是否修饰或通过生物工艺加工制得。”

  第407页,品目30.02,注释条文,三(一),本页第5行

  将原文修改为:

  “(一)抗血清及其他血份,不论是否修饰或通过生物工艺加工制得”

  第407页,品目30.02,注释条文,三(二),本页第18行

  将原文修改为:“(二)免疫制品,不论是否修饰或通过生物工艺加工制得。”

  第407页,品目30.02,注释条文,三(二)1,本页第21-22行

  将原文修改为:

  “1.单克隆抗体(mab)-在培养基或腹水中培养的无性繁殖杂交肿瘤细胞经精选后制得的特异性免疫球蛋白。”

  第407页,品目30.02,注释条文,三(二),本页第25行

  在本页第25行之后(注释条文四之前)插入新的一段:

  “本品目还包括白介素、干扰素(ifn)、趋化因子及特定的肿瘤坏死因子(tnf)、生长因子(gf)、促红细胞生成素及集落刺激因子(csf)。”

  第411页,品目30.04,新增排他条款(六),本页第5行

  在本页第5行之后插入以下新的第(六)项:

  “(六)用于帮助吸烟者戒烟的制剂,例如,片剂、咀嚼胶或透皮贴片(品目21.06或38.24)”

  第411页,品目30.05,排他条款(四),本页倒数第9行

  将原文修改为:

  “(四)品目96.19的卫生巾(护垫)及止血塞、婴儿尿布及尿布衬里和类似品。”

  第421页品目32.01注释条文第二部分最后一段,本页倒数第13-12行

  将原文修改为

  “归入本品目的鞍酸盐包括铝、铋、钙、铁、锰、锌、六亚甲基四胺、非那宗或阿立新的鞍酸盐。鞣酸的其他衍生物包括乙酰单宁(乙酰鞣酸)及亚甲醛二单宁酸。这些衍生物主要用于医药上。”

  第438页,第三十三章,总注释第三段,本页倒数第17-15行

  将原文修改为:

  “品目33,03至33,07的产品,不论是否含有起辅助作用的药物或消毒成分,也不论是否具有辅助治疗或预防作用,都应归入这些品目〔参见第三十章注释一(五)〕。但室内除臭剂即使其消毒性能己超出辅助作用,仍应归入品目3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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