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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5号
【颁布时间】 2012-01-29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98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5号――2012年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修订本

[接上页]
本品目还包括适于供人食用的水生无脊椎动物的粗粉、细粉及团粒本品目不包括用非本品目所列方法制作或保藏的水生无脊椎动物〔例如,用水煮过或用醋腌制的水生无脊稚动物)(品目16.05)。”

  第26页,品目04.07,注释条文,本页第10行

  将原文修改为:

  “本品目包括孵化用受精禽蛋及其他各种鲜(包括冷的)禽蛋,还包括腌制或烹煮的带壳禽蛋."

  第28页,第五章,总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18行

  在本页倒数第18行之后插入新的排他条款三:

  “三、食用鱼鳍、鱼头鱼尾、鱼鳃及其他食用鱼杂碎(第三章)。”

  原排他条款第三至八项,编号相应调整为第四至九项

  第32页,品目05.11,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3-5行

  将原文修改为:

  “(二)生、干、咸鱼缥,用干调制鱼鳃胶。

  (三)用以制胶等的鱼肠及废鱼皮。

  (四)鱼废料。”

  第32页,品目05.11,排他条款,本页倒数第1行

  将原文修改为:

  “(一)食用鱼肝、鱼鳞、鱼头、鱼尾、鱼鳃及其他食用鱼杂碎(第三章)。”

  第40页,品目07.09,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14行

  将原文修改为:

  “九、南瓜、菜葫芦、笋瓜及瓠瓜(南瓜属)"

  第43页,品目o7.14,注释条文,本页第7-8行

  将原文修改为:

  “除本品目条文列名植物(木薯、甘薯(番薯)等的块茎及根外,本品目还包括荸荞属植物的可食用球茎(通称为荸荞))。”

  第45页,品目08.01品目条文,本页第3行

  将原文修改为:

  “0801鲜或干的椰子、巴西果及腰果,不论是否去壳或去皮(+)

  第45页,品目08.01,新增子目注释,本页第14行在本页第14行之后插入新的子目注释:

  子目注释:

  子目0801.12

  本子目仅包括部分或全部去除纤维外壳(中果皮)的椰子。”

  第46页,品目08.03,注释条文,本页第1行

  在本页第l行之后插入新的第二段:

  “芭蕉是一种富含淀粉的蕉,甜度低于其他蕉。与其他蕉不同.芭蕉成熟时其所含的淀粉不会变甜。芭蕉主要经煎、炸、烤、蒸、煮或其他方法烹饪后食用”

  第47页,品目08.10,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1-3行至第48页第1-3行将原文修改为:

  “三、黑、白或红的穗醋栗(加仑子)及酷栗。

  四、蔓越橘、乌饭树越橘、越橘、桃金娘浆果(岗捻)及其他越橘属植物果实

  五、猕猴桃

  六、榴莲。

  七、柿子

  八、波伊森莓、花楸果、接骨木果、大常青树果、石榴、梨果仙人掌(霸王树)的果实、蔷薇果、枣子、欧楂果、龙眼、荔枝、刺果蕃荔枝、蕃荔枝及巴婆果。”

  第56页,品目10.01品目条文,木页倒数第16行

  将原文修改为:

  “1001小麦及混合麦(+):”

  第56页,品目10.01,新增子目注释,本页倒数第8行

  在第本页倒数第8行之后插入新的子目注释:

  子目注释:

  子目1001.11及1001.91

  子目100111及1001.91所称“种用”,仅包括由本国主管部门认可作为播种用的小麦及混合麦”

  第56页,品目10.02,品目条文,本页倒数第7行

  将原文修改为:

  “1002黑麦(+):”

  第56页,品目10.2,新增子目注释,本页倒数第5行

  在第本页倒数第5行之后插入新的子目注释:

  子目注释:

  子目1002.10

  子目1002.10所称“种用”,仅包括由本国主管部门认可作为播种用的黑麦。”

  第56页,品目10.03,品目条文,本页倒数第4行

  将原文修改为:

  “1003大麦(+):”

  第57页,品目10.03,新增子目注释,本页第8行

  在第本页第8行之后插入新的子目注释:

  子目注释:

  子目1003.10

  子目1003.10所称“种用”,仅包括由本国主管部门认可作为播种用的大麦”

  第57页,品目10.04,品目条文,本页第9行将原文修改为:

  “10.04燕麦(+):”

  第57页,品目10.04,新增子目注释,本页第12行

  在第本页第12行之后插入新的子目注释:

  子目注释:

  子目1004.10

  子目1004.10所称“‘种用’,仅包括由本国主管部门认可作为播种用的燕麦”

  第58页,品目10.07,品目条文,本页第9行

  将原文修改为:

  “10.07食用高粱(+):”

  第58页,品目10.07,新增子目注释本页第15行

  在第本页第15行之后插入新的子目注释

  子目注释:子目10.07子目10.07高粱。”

  “种用”,仅包括由本国生管部门认可作为播种用的食用

  第58页,品目10.08,品目条文,本页倒数第13行

  将原文修改为:

  “10.08荞麦、谷子及加那利草子:其他谷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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