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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学校是指全日制的学历教育学校和机构; (3)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近代建筑和标志性建筑以政府确定和公布的为准。 2.2.2 利用城市桥梁和立交桥的。 2.2.3 利用建筑物屋顶的(图2.2.3)。 图2.2.3 建(构)筑物屋顶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示意图(略) 2.2.4 利用临街建筑物玻璃的: (1)利用建筑玻璃窗、玻璃幕墙、观光电梯等,在室内或室外一侧张贴或设置广告、招牌的; (2)遮挡建筑窗户,妨碍建筑采光的(图2.2.4-2)。 图2.2.4-2 禁止利用临街建筑物玻璃设置户外广告(略) 2.2.5 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违章建筑的。 2.2.6 利用以下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的: (1)交通信号灯(图2.2.6); (2)交通指路牌; (3)交通标志牌(图2.2.6); (4)交通执勤岗设施; (5)道路隔离栏(人行道隔离栏、车行道分离栏、交通护栏)(图2.2.6); (6)高架道路及高架轨道交通护栏、隔音板; (7)道路、桥梁、隧道防撞墙; (8)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 图2.2.6 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户外广告设置示意图(略) 2.2.7 有下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情形的: (1)除道路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10米范围内(图2.2.7-1); 图2.2.7-1 交通设施、标志周边户外广告设置示意图(略) (2)公交站牌、路名牌、消防栓、邮筒、出租车停靠点招牌等设施5米范围内,公交候车亭除外; (3)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运行空间(图2.2.7-3); 图2.2.7-3 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运行空间户外广告设置示意图(略) (4)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隧道、公路收费站、立交桥落地匝道、轨道交通等人流和车流出入口10米范围内(图2.2.7-4); 图2.2.7-4 人行天桥、过街地道周边户外广告设置示意图(略) (5)在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两侧各5米范围内及其它影响消防安全区域; (6)利用交通岛、道路防护绿地范围内; (7)其他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及交通安全视线的情形。 2.2.8 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图2.2.8)。 图2.2.8 禁止设置跨越道路的户外广告(略) 图2.2.8 户外广告严禁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略) 2.2.9 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2.2.10 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有下列情形的: (1)依附于行道树或影响行道树生长的(图2.2.10-1); 图2.2.10-1 行道树户外广告设置示意图(略) (2)遮挡绿化景观设置的(图2.2.10-2); 图2.2.10-2 绿地户外广告设置示意图(略) (3)损坏绿化植物及园林设施设置的; (4)其他利用行道树或毁损绿地的情形。 2.2.11 有下列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情形的: (1)妨碍建筑物、相邻建筑物或其它相邻公共设施的日常使用和安全需求(如:采光、通风、视线、交通通行、消防通道使用)或者造成居民视觉污染的; (2)在透空围墙上设置户外广告或者在灯杆、电杆上设置硬质户外广告的; (3)其他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情形。 2.2.12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3 不得影响交通安全的基本要求 2.3.1 在交通频繁的道路交叉口,不宜设置户外广告。 2.3.2 在交通管制信号装置周围10米以内及其背景空间内,禁止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经批准设置的其他户外广告,不得采用闪烁方式及辐射红、黄、绿三色的光源照明。 2.3.3 高、快速路两侧50米范围内、路口1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 第三章 附着式户外广告 3.1 附着于建(构)筑物的户外广告应当平行或者垂直外墙设置。 3.2 结合建筑物立面设计而预留的嵌入式广告视为平行建筑外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 3.3 平行于建(构)筑物外墙设置的广告 3.3.1 允许平行于建(构)筑物外墙设置户外广告的位置(图3.3.1) (1)高层建筑主体墙面(仅限专项规划确定的优化设置路段); (2)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楼的主体墙面; (3)门楣上a(对于底层以上有出挑结构的建筑(包括骑楼),且出挑部分的底部距离地面小于3米时,允许将户外广告设于建筑出挑部分的墙面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