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图3.5.2-3 围墙户外广告设置示意图(略) (4)工地围墙户外广告在符合安全、美观的前提下可以设置灯光照明。 3.6 附着于市政设施、公共设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要求 3.6.1 人行天桥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3.6.2 在二层步行连廊上设置户外广告的,只允许面朝连廊内部设置。 3.6.3 地下人行隧道户外广告设置要求 (1)禁止设置垂直建(构)筑物形式的户外广告; (2)只允许在隧道内部的两侧墙面、立柱设置户外广告; (3)禁止在隧道出入口楼梯的两侧墙面设置户外广告。 3.6.4 公交候车亭户外广告设置要求(图3.6.4) (1)利用公交候车亭设置户外广告,其规格、数量应当因地制宜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2)公交候车亭户外广告应采用灯箱形式,广告长度不超过3.5米,高度不超过1.5米, 且单块面积不得大于5.5平方米,厚度不超过0.3米; (3)公交候车亭的顶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4)位于道路中央的brt候车亭只允许在面向站台一侧设置户外广告,禁止在面向社会机动车道方向设置户外广告。 图3.6.4 公交候车亭户外广告设置示意图(略) 3.6.5 书报亭上设置户外广告,总面积应当不大于10平方米,亭顶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图3.6.5)。 图3.6.5 书报亭户外广告设置示意图(略) 3.6.6 严格控制结合城市家具如垃圾桶、座椅、公共电话亭等设置的户外广告,禁止设置以户外广告形式功能为主的城市家具。 3.6.7 已经出让的报刊亭可按照原规定执行。 3.7 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要求 3.7.1 户外电子显示屏(政府公共信息电子显示屏除外)只允许在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确定的优化设置路段设置。 3.7.2 除专项规划中有特殊控制的路段外,户外电子显示屏只允许在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楼设置。 3.7.3 在城市主干道两侧(城市广场和步行街除外)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的,不得播放活动画面,原则上每个固定画面的播放时间不少于15秒,画面切换应采取慢转换方式。 3.7.4 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不得影响航空安全,机场及其周边地区禁止使用户外电子显示屏。 3.7.5 禁止朝道路来车方向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 3.7.6 在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楼上设置的电子显示屏,其上沿距地面的距离不得大于建筑退让道路侧石最小距离的一半(图3.7.6)。 图3.7.6 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要求示意(略) 第四章 临时户外广告 4.1 临时户外广告的类别及形式 4.1.1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节日庆典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设置的户外广告; 4.1.2 企业促销活动期间设置的户外广告; 4.1.3 临时户外广告常见形式有升空气球(系留气球)、充气物、布幅、彩旗、花篮、太阳伞、遮阳篷、展牌、咨询(宣传)台、海报、宣传画等。 4.2 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一般要求 4.2.1 临时户外广告原则上应在临时活动举办场地内部设置。 4.2.2 禁止在规划道路红线内设置落地式的临时户外广告。 4.2.3 在建楼盘的临时户外广告,其上沿的设置高度不得超过24米。 4.2.4 利用烂尾楼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应结合烂尾楼立面整饰工程进行;户外广告的总面积不得超过所在墙面面积的1/10;户外广告的上沿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得超过24米。 4.2.5 临时户外广告到期后应及时自行拆除并恢复场地原状。 4.3 临时户外广告时限要求 4.3.1 促销等经营性活动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一般时限1-3天。 4.3.2 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设置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活动批准期限。 4.3.3 在建楼盘的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4.3.4 临时户外广告不得申请延期,设置人应当于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2日内自行拆除。 4.4 设置充气物的一般规定 4.4.1 在人行道上设置的充气物,其宽度(厚度或支柱直径)不得大于人行道宽度的四分之一,且应与设置单位的门面平行设置。人行道宽度小于4米的不得设置。 4.4.2 在非独立门面或两相邻单位距离较近的位置设置充气物,应紧贴门前设置,其跨越距离不得超过门面宽度。 4.4.3 设置充气拱门,跨度不得超过10米,高度不得超过5米,安装设置安全、牢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