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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规划局
【发文字号】 穗规[2012]215号
【颁布时间】 2012-02-13
【实施时间】 2012-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2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

[接上页]
(5)在建筑物底层出入口两侧墙面上设置的户外招牌,其外表面距离墙面不得超过0.1米。

  5.2.3 平行门楣的户外招牌设置要求

  (1)符合本规范3.3.3的要求;

  (2)相邻店面的户外招牌应当分别设置,在同一建筑立面上统一设置的不同店面招牌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0.3米。

  5.3 垂直建(构)筑物外墙户外招牌设置要求

  5.3.1 对于底层有专用出入口的商业经营单位,允许在其出入口两侧的墙面设置一块小型垂直建筑外墙招牌,其设置应符合一下要求:

  (1)招牌外沿距离建(构)筑物的外墙不得超出1米,下沿距地面不得少于3米,上沿不得高于二层窗户下沿。

  (2)招牌的高度不得超过0.7米,厚度不得大于0.3米。

  (3)街道、消防通道上空4.5米以下、宽3.5米以内不得设置户外招牌。

  5.3.2 除上述情形的小型垂直建筑外墙型招牌外,其余垂直墙面的户外招牌只允许在专项规划确定的优化设置路段设置,其设置应符合本规范3.4的要求。

  5.4 户外落地式招牌设置要求

  5.4.1 设置于企业办公场所或建(构)筑物周边的落地式招牌,不得超出其规划可建设用地的红线范围,宜设置在距离建(构)筑物12米范围之内,不得在距离建(构)筑物20米的范围外设置。

  5.4.2 落地式招牌的数量不得超过所属建筑物主要出入口的个数。

  5.4.3 竖向独立招牌最多不得多于四面。单面和双面型的招牌宽度不得大于1.3米;三面型招牌单面宽度不得大于1.2米;四面型招牌单面宽度不得大于1米。高度不得超过6米(图5.4.3)。

  图5.4.3 竖向独立招牌设置示意图(略)

  5.4.4横向独立招牌高度不得超过2.8米,长度不得大于4米。招牌厚度不得大于0.15米。可正反两面设置招牌,不得设置三面或者三面以上的招牌(图5.4.4)。

  图5.4.4 横向独立招牌设置示意图(略)

  5.5 户外招牌的灯光与照明、设计与制作、安装与施工、维护和保养、验收与检测参照本规范相应的章节执行。

  

第六章 灯光与照明


  6.1 照明照度、亮度及色彩要求

  6.1.1 户外广告照明要有合理的照度,尽量减少光污染,不同类型和规格的户外广告灯光照度应符合下表要求:

  户外广告和招牌灯光照度控制表

  

画面面积<2平方米

画面面积>8平方米

城市道路及人行道户外广告

200-400勒克斯

200-600勒克斯

城市建筑墙面户外广告

(高度在10米-24米)

-

300-1000勒克斯

城市建筑墙面户外广告

(高度在24米以上)

-

400-1200勒克斯



  注:表中数值中低值用于较暗环境。

  6.1.2 户外广告要有合适的照度均匀度,一般照明情况下,照度均匀度应≥0.7。

  6.1.3 户外广告要选用合适的光源光色和显色性,使光色与亮度具有相当的比例,构筑、渲染出各种舒坦的色感环境氛围。广告不宜使用红色的灯光作为照明光源。

  6.1.4 户外广告的照明宜选用日光色(6500k)作为光源。

  6.1.5 户外广告最大允许亮度见下表:

  户外广告最大允许亮度控制表

  

广告被照面的面积(平方米)

最大允许亮度(坎德拉/平方米)

商业区

行政办公区

公共活动区

居住区

0.5

1000

400

400

100

2

800

320

320

80

10

600

240

240

60

>10

400

160

160

40



  6.2 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照明要求

  6.2.1 电子显示屏应具备按照日照强度调节显示亮度的功能。

  6.2.2 在优化设置路段的电子显示屏夜间亮度值应小于1000坎德拉/平方米;其他地区夜间亮度值应小于400坎德拉/平方米。

  6.3 灯箱广告照明要求

  6.3.1 广告画面光源附近亮度与远离光源部分亮度之比宜为1.3至1.5,且不得大于2。

  6.3.2 光源应采用寿命大于8000小时、显色指数大于80和发光效率大的光源。

  6.3.3 灯箱广告画面亮度标准见下表:

  灯箱广告照明亮度控制表

  

亮度(坎德拉/平方米)

灯箱安装场所

70-350

建(构)筑物正立面的灯箱广告

250-500

购物中心建(构)筑物上的灯箱广告

450-700

低亮度地段,即暗背景的灯箱广告

700-1000

一般商业广告灯箱,加油站标牌灯箱

1000-1400

高层建(构)筑物上方和闹市区的灯箱广告

1000-1700

重要交通枢纽场所的灯箱广告



  注:被照面面积不超过0.5 平方米。

  6.4 外打灯户外广告照明要求

  6.4.1 光源应采用寿命大于10000小时、显色指数大于80和发光效率大的光源。

  6.4.2 应采用体积小、重量轻、造型优美、防腐蚀和耐候性好、灯具防护等级大于或等于ip65(表示产品可以完全防止粉尘进入及可用水冲洗无任何伤害)的灯具。

  6.4.3 应尽量采用外打灯灯具的配光曲线形状与广告画面形状较为相似的宽水平角的非对称配光的灯具;灯具应维护简便,且有刻度指示,可方便调整照射角度,且有良好的防水装置。

  6.4.4 外打灯户外广告牌应尽量避免灯具及其支架外露,无法避免外露的灯具及其支架外观颜色应与广告画面色彩协调。户外招牌的照明设备不得外露。

  6.4.5 外打灯支架长度不得小于广告牌高度的四分之一;广告牌底部的宽水平角非对称外打灯灯具的间隔距离应大于支架长度的2.5-3倍;外打灯灯具的最低(最高)部位高出(低于)广告牌顶边(底边)20°-30°。

  6.4.6 投光广告照明亮度标准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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