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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苏卫医[2012]13号
【颁布时间】 2012-02-16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2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卫生厅印发《关于建设江苏省集约式预约诊疗服务平台,推进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印发《关于建设江苏省集约式预约诊疗服务平台,推进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苏卫医〔2012〕13号)


  

  各市卫生局、省管有关医院:

  

  2009年卫生部下发《关于在公立医院施行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意见》(卫医管发〔2009〕95号)以来,我省各三级医院和部分二级医院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开展预约诊疗服务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统一预约诊疗服务的组织实施方式,加强预约管理,整合预约资源,规范预约流程,拓宽预约途径,方便患者预约,我厅制定了《关于建设江苏省集约式预约诊疗服务平台,推进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建设区域预约诊疗服务平台,开展预约诊疗服务是医疗卫生行业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提升行业形象的有效举措,是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高度重视全省预约诊疗服务平台建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全面推进本地区、本单位预约诊疗服务工作。各医疗机构是实施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主体,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抓好落实,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并指定专人负责,形成强有力的组织责任体系。

  

  二、完善功能,做好平台衔接

  

  江苏省集约式预约诊疗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省服务平台”)由中国医院协会门急诊管理专业委员会“全国预约诊疗服务中心”支持构建,将逐步汇集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资源、号源等信息,向公众提供预约诊疗服务。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象提供预约服务,要符合相关转诊规定。各省辖市均应建立地市区域预约诊疗服务平台,已建立的应面向区域内各医疗机构,未建立的将由“全国预约诊疗服务中心”在建设全省服务平台时统一帮助建立。各医疗机构自建的预约诊疗服务平台可继续使用。地市区域服务平台及医疗机构自建服务平台应与全省服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统一管理。各有关地市卫生局、医疗机构要按照《意见》的要求,积极完善已建服务平台的功能,确保与全省服务平台的衔接,不得人为设置区域壁垒,限制外地患者预约。要加强与现有系统的整合,统筹规划、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和信息孤岛。

  

  三、加大力度,加快工作进度

  

  卫生部要求三级医院所有普通门诊、专家门诊号源都要开放预约;我厅要求2012年全省二级以上公立医院都要开展预约诊疗服务,所有三级公立医院进入省集约式预约诊疗服务平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医疗机构,尤其是二、三级公立医疗机构要按照《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进一步加大力度,加快进度,做好进入平台各项工作,并在现有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基础,积极稳妥地实施“分时段预约”、“预约优先”、“实名制预约”、“违约管理”等举措,确保按时完成工作目标,取得新的成效。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有条件的城乡基层医疗机构加入省、市级预约诊疗服务平台。各级预约诊疗服务平台要建立面向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预约通道,方便基层帮助患者开展预约服务,推进分级医疗、双向转诊机制的建立。

  

  四、健全制度,实施长效管理

  

  各地要以省、市区域预约诊疗服务平台建设为契机,建立健全监督、检查、评价机制,将预约诊疗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纳入年度综合目标管理、医院评审评价、重点专科评审等范围,加强考核、评价,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使预约诊疗服务工作持续、健康运行。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预约诊疗服务各项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内部考核机制,确保各项举措落实到位。各地、各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研究对策,及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我厅及全国预约诊疗服务中心,以便及时修订、完善业务规范,确保全省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预约诊疗服务。

  

  省卫生厅医政处联系人:仇晓明,李明钢

  

  联系电话:025-83620546,025-83620520

  

  全国预约诊疗服务中心

  

  联系人:沈磊

  

  联系电话:021-61912151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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