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安监管法规[2012]21号
【颁布时间】 2012-02-13
【实施时间】 2012-02-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2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沪安监管法规〔2012〕21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控股(集团)公司,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2年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2年工作要点

  


  2012年,上海市安全监管局将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有力指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的十七届历次全会和九届市委十七次全会精神,突出把握好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切实服务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围绕市委、市政府进一步加强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的意见,以落实“4+4+16”各项工作为主线,进一步提升综合监管能力;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为抓手,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和职业健康监管为重点的管控;以“抓两头、控中间”为途径,强化行政执法和事故查处,内部再造流程、创新管理,对外加强协调、健全体系,推动形成“突出重点、上下联动、以点拓面、全面覆盖”的安全生产监管格局。

  

  一、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发挥指导、协调、监督作用,形成安全生产齐抓共管工作局面。按照新修订的《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对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要求,根据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职责调整情况,适时修订《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督促成员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督促区县政府按照《上海市区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并对区县政府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开展督查;强化履职考核,落实区县党政主要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按照《上海市区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绩效考核办法》,对区县党政领导班子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绩效考核;根据国务院安委会下达本市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向各区县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控股集团公司分解下达控制考核指标,并做好指标情况统计,定期通报。

  

  积极组织参与安全生产执法联合行动,形成安全生产执法合力。梳理和明晰市安全监管局与市安委办其他成员单位安全生产监管的界面,明确市安全监管局应当履行的检查职能,做到执法监察不越位、不缺位。按照国务院以及市政府的要求,积极组织和参与建设、交通、质监、消防、民防等专项监管部门的安全执法联合行动,形成安全生产执法合力。按照《上海市市、区(县)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工作制度》规定,指导区县安委办开展督查检查、督办等工作,积极推动区县执法联合行动。

  

  二、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

  

  切实做好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基础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避免交叉的原则和常规检查、专项检查、综合监管的分类,区分危险化学品企业、市级重大危险源企业、较大危险企业、职业卫生重点企业、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等监管对象,编制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并将执法计划贯穿于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控制的全过程,做到“年有计划、季有方案、月有分析、日有记录”。加快建立监管对象的基本信息数据库,认真做好安全生产相关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规范统计口径、上报日期、上报方式、上报途径等,通过对安全生产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为开展重点执法、加强重点管理提供参考依据,提高执法监察和安全生产管理的针对性。

  

  开展安全生产常规和专项检查工作。突出抓好职责范围内重点单位的常规执法检查。制定本市重点监管企业目录,重点是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市级重大危险源企业,较大危险企业,职业卫生重点企业等进行梳理,明确具体企业名单,并根据监管对象的不同,明确相应的检查重点和检查内容。认真抓好安全生产的专项监察。结合年度工作特点,组织开展全国和市“两会”、党的十八大等重大活动期间的安全生产专项监察;结合季节特点,组织开展梅雨季节和高温季节等重要时段安全用电的专项监察;根据重点工作安排,组织开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贯彻执行情况,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从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等专项监察;根据工矿商贸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组织开展对事故单位事故处理“四不放过”专项监察;采取分类监察的方式,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专项监察,对安全评价机构每年抽查率不少于100%,对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机构每年抽查不少于50%,对其他检测检验机构每年抽查不少于50%,对安全培训机构每年抽查不少于30%,对特种劳防用品安全标志生产企业实行重点抽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检查办法,对存在问题的安全评价机构、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机构以及其他检测检验机构等,探索建立优胜劣汰的管理机制。督促、指导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加强小企业和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