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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发[2012]8号
【颁布时间】 2012-03-07
【实施时间】 2012-03-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0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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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依法严肃查处各类事故。严格按照 “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调查处理每一起事故,查明原因,依法严肃追究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严厉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认真落实事故查处分级挂牌督办、跟踪督办、警示通报、诫勉约谈和现场分析制度,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查找安全漏洞,完善相关管理措施,切实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1.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类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标准,依法依规加强安全生产,加大安全投入,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加强班组安全建设,保持安全设备设施完好有效。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要切实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带头执行现场带班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强化企业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企业要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注重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对企业安全状况诊断、评估、整改方面的作用。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律经严格考核、持证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 《劳动合同法》、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必须全部经培训合格并参加工伤保险后上岗。企业要按规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及时协调处理劳动安全卫生问题。

  

  2.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各级政府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作为衡量地方经济发展、社会管理、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驻吉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 〔2007〕129号)要求,对辖区内各类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施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要严格落实地方行政首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 “一岗双责”制度。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定期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同时负有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协调责任。

  

  3.切实履行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职责。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吉政发 〔2010〕2号),全面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指导职责。要不断探索创新与经济运行、社会管理相适应的安全监管模式,建立健全与企业信誉、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相挂钩的安全生产约束机制。

  

  (三)着力强化安全生产基础。

  

  1.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在行政许可制度和产业政策执行中,要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把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及建设项目准入和实施的前置条件,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要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清理整顿工作,依法取缔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坚持和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实行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证制度,禁止无资格人员从事高危行业。加强对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实行严格的资格认证制度,确保其评价、检测结果的专业性和客观性。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安全设施 “三同时”制度,并依法进行审批或备案。

  

  2.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监控管理。按照 “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推动、企业自主负责”的工作机制,坚持 “自下而上、循序渐进、突出试点、以点带面”的工作原则,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利用3年的时间,建立覆盖全省各行业和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体系。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各级政府要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确保监控、整改、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各地区要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实施动态全程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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