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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在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普遍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建设。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冶金等工贸行业、建筑施工、高速公路施工、民爆等行业和领域要按照 《吉林省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 (吉安委办 〔2011〕21号)要求,继续加大标准化建设推进力度,确保目标任务完成。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仍未达标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将评价结果向银行、证券、保险、担保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4.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要严格执行 《职业病防治法》,认真实施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实行 “九位一体”的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模式。严格执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三同时”制度,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严格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预评价报告未经审核同意的,一律不得批准建设;对验收评价未通过的,一律不许投产。加大职业危害治理力度,切实抓好煤 (矽)尘、高毒物质等职业危害的防范治理,对职业病危害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切实做好职业病诊断、鉴定和治疗,保障职工安全健康权益。 (四)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 1.深入推进煤矿瓦斯防治和整合技改。充分发挥各级地方政府瓦斯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的作用,推进煤矿加快建设 “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积极落实瓦斯抽采利用扶持政策。严格控制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项目审批,“十二五”期间,一律停止核准年产量30万吨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年产量45万吨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督促完善瓦斯防治措施。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扶持煤矿安全技术改造,支持煤矿整顿关闭和兼并重组。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加快小煤矿机械化改造。大力推进瓦斯防治技术创新。建立完善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对不具备防治能力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严格按规定停产整改、重组或依法关闭。加大对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监管监察力度,对违反有关瓦斯防治规定、规范和标准的企业,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直至依法关闭。加强对整合技改煤矿的安全管理,加快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系统建设,凡在国家规定期限内没有完成安全避险系统建设的煤矿,属地政府应依法予以关闭。 2.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综合治理力度。加强道路客运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相关安全技术标准,逐步淘汰安全性能差的运营车型。强化交通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禁止客运车辆挂靠运营,禁止非法改装车辆从事旅客运输。严格长途客运、危险品运输车辆驾驶人资格准入,研究建立长途客车、货车驾驶人强制休息制度。加强校车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认真贯彻落实校车安全法规和标准规定。严格按规定强制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实现对全省客运、危险化学品运输、校车等重点车辆的全面联网联控。持续严厉整治超载、超限、超速、酒后驾驶、高速公路违规停车等违法行为。提高道路建设质量,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加强桥梁、隧道、码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加强高速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管理。继续强化民航、农村和山区交通、水上交通的安全监管。 3.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现状普查评估,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继续推进化工装置自动控制系统改造。科学规划化工园区,优化化工企业布局,严格控制城镇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积极研究制定鼓励支持政策,加快城区高风险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开展地下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设施安全整治,加强和规范城镇地面开挖作业管理。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管,深入开展 “三超一改”(超范围、超定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和礼花弹等高危产品专项治理。 4.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常态化管理机制,制定实施非煤矿山主要矿种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完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充填开采标准和规定。积极推行尾矿库一次性筑坝技术,2012年年底前,三等以上尾矿库全部实现在线监测,鼓励企业搞好尾矿综合利用。2013年6月底以前,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按照要求完成监测监控、井下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建设任务。建立全省非煤矿山采空区登记档案,实施采空区监测监控科技示范工程。以石油天然气生产单位hse管理体系建设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分级达标为载体,切实加强石油天然气勘探开采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井喷失控、硫化氢中毒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