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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颁布时间】 2012-03-14
【实施时间】 2012-03-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2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接上页]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偷盗、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串味、生锈,动物走失、飞失、货物自身起火燃烧或爆炸造成的货物损失;

  (二)违法、违章载运造成的损失;

  (三)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导致的任何损失;

  (四)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的损失;

  (五)保险事故导致的货物减值、运输延迟、营业损失及其它各种间接损失;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的损失;

  (七)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不适用主险中的各项免赔规定。

  第三条  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运单、起运地货物价格证明等相关单据。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按起运地价格计算赔偿。

  

  
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

  


  只有在投保了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或特种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在投保人仅投保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附加本附加险时,保险人只负责赔偿第三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投保人仅投保特种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基础上附加本附加险时,保险人只负责赔偿车上人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投保的主险约定的保险责任内的事故,造成第三者或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受害人据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保险人依据法院判决及保险合同约定,对应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操作人员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当支付的赔款后,在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根据被保险人与他人的合同协议,应由他人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未发生交通事故,仅因第三者或本车人员的惊恐而引起的损害;

  (三)怀孕妇女的流产发生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以外的;

  (四)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不适用主险中的各项免赔规定。

  第三条  赔偿限额

  本保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本附加险赔偿金额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决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不计免赔险

  


  投保了任一主险及其它设置了免赔率的附加险后,均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险种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下列情况下,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特种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二)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增加的;

  (三)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而增加的;

  (四)发生特种车全车盗抢保险规定的全车损失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的,每缺少一项而增加的;

  (五)特种车损失保险中约定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六)可附加本条款但未选择附加本条款的险种规定的;

  (七)不可附加本条款的险种规定的。

  

  
特种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

  


  投保了特种车损失保险后,可投保本附加险。

  投保了本附加险后,对于特种车损失保险第十一条第(二)款列明的,被保险机动车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但因无法找到第三方而增加的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指定修理厂险

  


  投保了特种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本附加险,并增加支付本附加险的保险费的,特种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可指定修理厂进行修理。

  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交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

  1、作业中车体重心偏离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自身损失;

  2、吊升、举升的物体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自身损失。

  本保险合同其他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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