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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颁布时间】 2012-03-14
【实施时间】 2012-03-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2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接上页]
11、特种车辆固定设备、仪器损坏扩展条款

  

  
玻璃单独破碎险

  


  投保了特种车损失保险的特种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按实际损失金额赔偿。

  第二条  投保方式

  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协商选择按进口或国产玻璃投保。保险人根据协商选择的投保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安装、维修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

  第四条  本附加险不适用主险中的各项免赔规定。

  

  
自燃损失险

  


  投保了特种车损失保险的特种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保险期间内,指在没有外界火源的情况下,由于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等被保险机动车自身原因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本车的损失;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操作人员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本附加险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

  (二)由于擅自改装、加装电器及设备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起火造成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

  (四)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不适用主险中的各项免赔规定。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投保了特种车损失保险的特种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因发生特种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本附加险每次赔偿的免赔规定以特种车损失保险条款规定为准。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根据新增加设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新增加设备的实际价值是指新增加设备的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金额。

  

  
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

  


  只有在投保了特种车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特种车损失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特约了本条款的特种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特种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被保险机动车停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金额内向被保险人补偿修理期间费用,弥补停驶损失。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下列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修理期间费用补偿:

  (一)因特种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事故而致被保险机动车的损毁或修理;

  (二)非在保险人指定的修理厂修理时,因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

  (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操作人员拖延车辆送修期间;

  (四)本保险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1天的赔偿金额,不适用主险中的各项免赔规定。

  第三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保险金额=补偿天数×日补偿金额。补偿天数及日补偿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内约定的补偿天数最高不超过90天。

  第四条  赔偿处理

  全车损失,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实际天数超过双方约定修理天数的,以双方约定的修理天数为准。

  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车上货物责任险

  


  投保了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特种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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