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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 (四)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不适用主险中的各项免赔规定。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投保了特种车损失保险的特种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因发生特种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本附加险每次赔偿的免赔规定以特种车损失保险条款规定为准。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根据新增加设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新增加设备的实际价值是指新增加设备的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金额。 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 只有在投保了特种车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特种车损失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特约了本条款的特种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特种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被保险机动车停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金额内向被保险人补偿修理期间费用,弥补停驶损失。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下列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修理期间费用补偿: (一)因特种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事故而致被保险机动车的损毁或修理; (二)非在保险人指定的修理厂修理时,因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 (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操作人员拖延车辆送修期间; (四)本保险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1天的赔偿金额,不适用主险中的各项免赔规定。 第三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保险金额=补偿天数×日补偿金额。补偿天数及日补偿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内约定的补偿天数最高不超过90天。 第四条 赔偿处理 全车损失,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实际天数超过双方约定修理天数的,以双方约定的修理天数为准。 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车上货物责任险 投保了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特种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偷盗、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串味、生锈,动物走失、飞失、货物自身起火燃烧或爆炸造成的货物损失; (二)违法、违章载运造成的损失; (三)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导致的任何损失; (四)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的损失; (五)保险事故导致的货物减值、运输延迟、营业损失及其它各种间接损失;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的损失; (七)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不适用主险中的各项免赔规定。 第三条 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运单、起运地货物价格证明等相关单据。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按起运地价格计算赔偿。 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 只有在投保了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或特种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在投保人仅投保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附加本附加险时,保险人只负责赔偿第三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投保人仅投保特种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基础上附加本附加险时,保险人只负责赔偿车上人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投保的主险约定的保险责任内的事故,造成第三者或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受害人据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保险人依据法院判决及保险合同约定,对应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操作人员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当支付的赔款后,在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