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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建设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建筑节能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条款细化标准的通知 局属各相关执法部门: 为有效规范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行为,确保执法公正,进一步营造全行业风清气正的建设发展环境,根据市法制办要求,我局对执行的《银川市建筑节能条例》、《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银川市夜景灯光设置管理办法》、《银川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条款进行了细化,并通过市法制办审核。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银川市建筑节能条例》、《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银川市夜景灯光设置管理办法》、《银川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条款细化标准 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或者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设计单位确认,未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审查,擅自变更建筑工程节能设计的; (二)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房屋销售现场公示建筑工程的节能信息的。 细化标准: 1、未经设计单位确认,未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审查,擅自变更建筑工程节能设计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建设单位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处4万元罚款;建设单位不按要求整改或不整改,同一建设单位第二次或二次以上违反本条,处5万元罚款; 2、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房屋销售现场公示建筑工程的节能信息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建设单位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处4万元罚款;建设单位不按要求整改或不整改,同一建设单位第二次或二次以上违反本条,处5万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编制建筑节能专篇的; (二)建筑物各围护结构传热系数设计值不符合节能设计标准,且不能提供合理依据的;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建筑节能设计数据与设计建筑不符的。 细化标准: 1、未按规定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编制建筑节能专篇的,责令设计单位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设计单位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处3万元罚款; 2、建筑物各围护结构传热系数设计值不符合节能设计标准,且不能提供合理依据的,责令设计单位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设计单位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处3万元罚款; 3、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建筑节能设计数据与设计建筑不符的,责令设计单位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设计单位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处3万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设计单位出现本条例第三十六条(一)至(三)项所列行为,仍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 (二)出具的施工图审查报告中节能数据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节能数据不符的。 细化标准: 1、对设计单位出现本条例第三十六条(一)至(三)项所列行为,仍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责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同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第二次或二次以上违反本条,处2万元罚款; 2、出具的施工图审查报告中节能数据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节能数据不符的,责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改正,期限内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或者同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第二次或二次以上违反本条的,处2万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查批准,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