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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细化标准: 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查批准,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 2、施工单位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处4万元罚款; 3、不按要求整改或不整改,同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第二次或二次以上违反本条的,处5万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方案进行审查,同意其进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的; (二)施工单位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施工,未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或者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未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对达不到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建筑工程出具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 细化标准: 1、未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方案进行审查,同意其进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的,责令监理单位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监理单位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处2万元罚款;不按要求整改或不整改,同一监理单位第二次或二次以上违反本条的,处3万元罚款; 2、施工单位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施工,未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或者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未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责令监理单位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监理单位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处2万元罚款;不按要求整改或不整改,同一监理单位第二次或二次以上违反本条,处3万元罚款; 3、对达不到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建筑工程出具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责令监理单位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监理单位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处2万元罚款;不按要求整改或不整改,同一监理单位第二次或二次以上违反本条,处3万元罚款。 《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条款细化标准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市政设施设计、施工的; (二)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而承担设计、施工的; (三)不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细化标准: 1、未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市政设施设计、施工的,初次违反,未造成后果的,处以5000元罚款;违法行为情节轻微造成一定损失,但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以10000元罚款;多次违法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以15000元罚款; 2、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而承担设计、施工的,初次违反,未造成后果的,处以10000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造成危害情节轻微的,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3、不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初次违反,未造成后果的,处以20000元罚款;违法行为造成轻微损失,能够主动挽回的,处以25000元罚款;多次违法,拒不改正,阻碍调查的,违法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以30000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道路顶(拉)管工程,未经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施工的,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细化标准: 1、未经办理审批手续擅自进行施工的,初次违反,未造成道路设施损失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2、未经办理审批手续擅自进行施工的,初次违反,造成轻微损失,能采取积极措施补救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3、未经办理审批手续擅自进行施工的,多次违反,拒不改正,造成道路设施损失重大损失的,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一)、(七)项规定的,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视情节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三)、(四)、(六)项规定的,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视情节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