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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细化标准: 1、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未将占用、挖掘道路许可证悬挂在占用或挖掘范围醒目处,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的,处以200元罚款; 2、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规定:①临时占用道路期限届满,应及时拆除障碍物,恢复道路功能,并接受市政设施管理部门验收,逾期不恢复的、处以500元罚款。②挖掘道路期限届满,应及时恢复道路功能,并接受市政设施管理部门验收;逾期不恢复的,处以1000元罚款。③申请占用或挖掘道路期限届满,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处以600元罚款; 3、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挖掘现场未设置护栏、明显标志等安全设施的,初次违反,未造成后果的,处以1000元罚款;施工现场设置防护措施不明显造成损失,产生轻微后果的,处以2000元罚款;未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造成人员伤亡的,处以3000元罚款; 4、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施工中遇到管线冲突时,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未经协商一致擅自进行施工的,初次违反,未造成后果的,处以1000元罚款;违法行为造成轻微损失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或安全事故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5、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临时占道堆放施工材料、建筑弃土,搭建临时工棚,不规范、整洁的,初次违反,未造成损失的,处以1000元罚款;造成轻微损失的,处以1500元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以2000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处以2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一)敷设各类管线不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或者紧急抢修管线不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的; (二)承担沿街(巷)开发建设改造的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完成建筑物的拆迁和现场清理,未铺设人行道砖的; (三)未办理《排水许可证》,擅自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 (四)损坏城市照明设施后逃逸的; (五)擅自改动、拆除、迁移市政设施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 (六)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七)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改变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八)占道市场、停车场不按规定养护、维修的; (九)擅自收购市政设施构配件的; (十)阻碍抢修施工和日常管理、养护、维修的。 细化标准: 1、敷设各类管线不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或者紧急抢修管线不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的,初次违反,能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产生轻微后果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多次违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2、承担沿街(巷)开发建设改造的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完成建筑物的拆迁和现场清理,未铺设人行道砖的,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初次违反,未造成损失的,处以1000元罚款;违法行为造成危害情节轻微的,处以2000元罚款;违法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处以3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3、未办理《排水许可证》,擅自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初次违反,未造成损失,有预沉设施的,排水口设置符合要求的,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造成排水设施部分淤积或轻微损坏的,多次违法排水,没有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长期违法排水,造成一定后果的,处以8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罚款;违法排水造成严重堵塞或漫溢的,违法排水造成设施严重损坏的,不听劝阻,多次向城市排水设施违法排水的,处以1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4、损坏城市照明设施后逃逸的,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初次违反,情节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损坏数量较多,两次以上违反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情节恶劣,多次损坏,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000以上20000以上元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