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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银川市建设局
【发文字号】 银建通[2012]75号
【颁布时间】 2012-04-01
【实施时间】 2012-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4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银川市建设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建筑节能条例》、《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银川市夜景灯光设置管理办法》、《银川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条款细化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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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按照核准的位置、形式、光源色彩、期限安装景观照明设施的,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属经营性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责任单位的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改变、移动、拆除景观照明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属经营性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责任单位的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残缺、损坏或灯光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景观照明设施未及时修复或更换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责任单位的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四)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时间关闭景观照明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责任单位的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

  

  (一)不按照核准的位置、形式、光源色彩、期限安装景观照明设施的,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1、属经营性活动的,初次违犯的,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后果的,处以1000元罚款;造成一定损失或产生轻微后果的,处1500元罚款;多次违反,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和不良后果的,处2000元罚款。

  

  2、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初次违反,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处以200元罚款,并对责任单位的责任人处200元罚款;造成一定损失或产生轻微后果的,处500元罚款,并对责任单位的责任人处500元罚款的;多次违反,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的和不良后果的,处1000元罚款,并对责任单位的负责人处以1000元罚款。

  

  (二)擅自改变、移动、拆除景观照明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

  

  1、属经营性活动的,初次触犯的,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处以1000元罚款,造成一定损失的,产生轻微后果的,处1500元罚款;多次违反,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和不良后果的,处2000元罚款;

  

  2、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初次触犯的,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处以200元罚款,并对责任单位的责任人处200元罚款;造成一定损失或产生轻微后果的,处500元罚款,并对责任单位的责任人处500元罚款的;多次违反,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和不良后果的,处1000元罚款,并对责任单位的负责人处以1000元罚款。

  

  (三)对残缺、损坏或灯光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景观照明设施未及时修复或更换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1、初次违反,没有造成损失或产生一定后果且积极采取措施补救的,处以100元罚款;造成一定损失或产生一定后果,能够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以500元罚款;

  

  2、多次违反,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和不良后果的,处以1000元罚款,并对责任单位的负责人处以200元罚款。

  

  (四)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时间关闭景观照明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1、初次违反,情节轻微,没有产生一定后果的,处以100元罚款;造成一定损失或产生一定后果的,能够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处500元罚款;

  

  2、多次违反,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和不良后果的,处以1000元罚款,并对责任单位的负责人处以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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