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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土壤污染典型区域调查和风险评估及污染土壤治理和生态修护试点示范; (六)重点大型湖库污染状况调查及评估和综合治理示范项目。 (七)有机食品示范基地建设 三、支持方式 (一)省级农村环保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促治”和“以奖代补”两种支持方式。农村环境综合治理项目采用“以奖促治” 方式,已验收通过的省级生态乡镇采用“以奖代补” 方式。 (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专项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和其它资金共同构成。 四、支持范围 (一)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1、支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项目,优先支持省政府确定的规模化畜禽养殖限期治理项目(以猪为单位,常年存栏量在5000头以上的为优先支持项目)和总量减排项目,支持重点小流域连片整治示范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项目,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养殖小区综合治理项目,现代畜牧业以种养平衡解决环境污染,有配套完善的综合利用系统项目;支持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和《国家先进污染治理技术推广示范项目名录》中农村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重点支持省环境保护厅、省发改委、省农业厅、省畜牧食品局组织开展的以总量减排为目的的畜禽养殖循环利用及有机肥试点示范工程建设。 2、支持已验收的“省级生态乡镇”环境综合治理深化提高项目(川环发〔2012〕7号文件通报的72个生态乡镇)。 3、农村乡镇污水处理示范工程重点支持“十二五”重点流域优先控制单元、纳入总量减排计划的乡镇污水治理工程,常住人口3000人以上实施“以减促治”的集镇污水处理项目。 4、小流域面源污染评估与综合治理示范项目重点支持“十二五”重点流域优先控制单元思蒙河、濑溪河、西充河流域以及2011年纳入水质断面考核资金扣缴的县农村环境综合治理项目。 5、土壤污染典型区域调查和风险评估及污染土壤治理和生态修护试点示范项目重点支持国家、省重金属重点防控区污染场地;以及工矿企业废弃场地再开发利用的环境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项目。重点农产地(粮食主产区、重点蔬菜基地)土壤质量评估。 6、重点支持鲁班水库、邛海、黑龙滩水库、泸沽湖等大型湖库污染状况调查以及污染治理试点示范项目。 7、重点支持申报或获得环保部命名的有机食品基地的环境监管试点示范项目。 (二)专项资金不支持以下项目: 1、不支持所在地政府未划定养殖区域或在禁养区范围内的养殖污染治理项目;不支持新建项目(近三年含审报当年);新建项目配套治污设施的改造项目;属于“三同时”配套应建而长期未建的环保治理的项目。 2、不支持通过“省级生态乡镇”技术核查的乡镇。 3、不支持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农村乡镇污水处理示范工程没有配套资金来源的项目。 4、不支持以省级专项资金用于配套中央农村环境综合治理项目。 5、不支持乡、镇污水处理厂(场)的污水管网建设项目。 6、不支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中的河道清淤、道路、绿化、路灯等项目。 7、省财政和省环保部门确定的其它不支持项目。 五、项目要求 (一)申报省级农村环保专项资金需满足前期工作基础好,已具备实施的条件的项目,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项目、农村乡镇污水处理示范工程须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投资结构合理,配套资金基本落实,并附有配套资金落实的证明材料。 (二)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项目须按国家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并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复并附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企业近三年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行为,能够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三)项目责任主体为企业的,项目承担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责任主体以政府为主体组织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四)项目建设时间:不超过一年 (五)申报截止时间2012年5月15日 六、申报材料要求 (一)资金落实的证明材料,地方财政承诺支持的(包括排污费资金)需附财政部门资金承诺函或预算安排文件。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项目通过银行贷款的,需附银行贷款合同及申请银行贷款文件;企业自筹的,需附加盖项目承担单位公章的资金自筹证明。 (二)申报材料装订顺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