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川环发[2012]24号
【颁布时间】 2012-04-10
【实施时间】 2012-04-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7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2年度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污染防治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接上页]
2、附件可以提供证明技术先进、具有良好推广应用效果的相关文件(如技术报告、创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专利证书、技术转让合同、知识产权归属和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等材料复印件)。

  六、申报时间、程序、要求

  (一)申报时间:今年5月15日前。

  (二)按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环保、财政部门直接向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申报。凡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申报材料均不予受理。

  (三)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环保、财政部门向省环保、财政部门申报的材料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为申请专项资金的正式文件;附件为项目的申报材料。

  (四)所有申报材料按a4纸张尺寸双面印制,同时提交纸质和电子版(仅对表格要求)两种形式的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一份报送省财政厅、二份报送省环境保护厅。各申报单位应将申报材料按规定时间一次报送齐全。

  (五)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环保、财政部门应对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和筛选,择优上报,并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若发现弄虚作假的或其它违规行为的,按照《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转移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处理。

  (六)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环保、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本申报指南的规定及要求申报项目。对未按规定申报的,将视同无效申报,省上不予审查;未经省环保、财政部门审查的项目,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环保、财政部门不得安排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七、其它注意事项

  (一)每个项目申报材料装订顺序为盖有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环保、财政部门印章的正式申报文件、《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基本信息表》、项目基本材料、其它必要的辅助材料。每个项目申报材料要求装订整齐、结实耐用。材料装订成册后应在书脊上标明项目名称。

  (二)表内各项要求全部填写,不得留有空白,若没有该项内容,则填“无”。基本信息表、数据盘、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相关内容必须统一,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名称、项目总投资、申请资金等内容应一致,有关技术、工艺、规模等内容应相互吻合,并能反映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总量处

  联系人:尹萍

  电话:028-86112547

  

  附:四川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基本信息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承担单位:(公章)

  

行业名称

 

行业代码

 

所处的区域、流域或海域

 

行政区划代码

 

项目开始时间

 

结束时间

 

联系人

姓名

办公电话

手机

传真

e-mail

 

 

 

 

 

项目申报理由和必要性(限150字)

 

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和工艺方案(配置方案)

 

主要建设内容规模、指标(限200字)

 

投资及其构成、资金筹措

 

项目预期效益

 

申请支持方式和金额

财政拨款

万元

占投资总额比例

贷款贴息

万元

占利息总额比例

可研报告编制单位、资质

 

可研报告批复单位、文号、时间

 

环评报告编制单位、资质

 

环评报告批复单位、文号、时间

 

近三年排污费缴纳情况

 

本级环境保护部门意见(省直属企业由所在地的市州填写)

 

(签署意见、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本级财政部门意见(省级企业由所在地的市州填写)

 

(签署意见、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