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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特许机构应每月打印纸质台账,盖章后连同相关凭证保存3年备查,相关电子记录长期保存。 第四十七条 开户银行应按本办法的规定为特许机构办理备付金项下存提现钞、转入转出、调剂等业务,包括: (一)备付金账户现钞(含大额现钞)的存提; (二)人民币备付金账户与同城基本户间的相互划转; (三)人民币备付金账户间资金的相互划转; (四)外币备付金账户间资金的相互划转; (五)人民币与外币现钞或备付金账户内资金的兑换; (六)外币与外币现钞或备付金账户内资金的兑换。 开户银行办理备付金账户项下现钞的存提调运业务,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对人民币现钞整点的有关规定,并比照该规定制定外币现钞整点的有关制度后方能办理。 第四十八条 开户银行应将与特许机构间人民币与外币的兑换交易(不同外币间的兑换交易除外)纳入银行结售汇统计。其中交易主体为非居民个人,交易性质为旅游。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外汇局应依据本办法及其他外汇管理法规对特许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现场和非现场的核查。特许机构及其开户银行应接受外汇局的核查,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特许机构所在地外汇局应在3 年内对所辖地区的全部特许机构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第五十条 外汇局依法按《条例》对特许机构及其开户银行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 第五十一条 特许机构应按以下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业务统计报表和有关资料: (一)特许机构应指派专人从事统计和报表报送工作,并实行a、b角制度,相关人员发生变动,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二)特许机构应按所在地外汇局要求报送备付金监管报表(附表1); (三)特许机构或分支机构应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月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特许业务月报表”(附表2); (四)全国范围内经营的特许机构总部应在前款时限内按月向所在地外汇分局报送“全系统特许业务月报表”(附表3); (五)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数据和报表。 第五十二条 外汇分局负责按月采集、汇总所辖区域内特许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并于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辖内特许业务月报表”(附表4)。 第五十三条 特许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特许业务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四条 特许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应按照反洗钱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五十五条 特许机构涉及以下事项的,应制定相应的方案报所在地外汇局,由所在地外汇局逐级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审批: (一)本办法未规定的与本外币兑换有关的其他创新业务; (二)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备付金调剂渠道、方式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任何非金融机构未经外汇局批准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特许业务的,按《条例》第四十六条处罚;特许机构和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及相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的,按《条例》第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条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所在地外汇局应将处罚决定书抄送或抄报特许机构总部所在地外汇分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09〕54号)及所附的《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内部审批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9〕145号)同时废止。 附表1: 特许机构备付金监管报表 单位:法定货币单位
填报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公章: 注:1.本表用于外汇局分支局对辖内特许机构日常运营备付金进行监管。 2.外汇分局可自行决定辖内特许机构报送该表的频率。 3.每一币种项下所填金额以该种货币的法定货币单位填写。 4.买入指特许机构办理与客户的兑换业务时买入的货币,卖出指特许机构卖出的货币。 5.调入指特许机构办理备付金调剂业务时调入的货币,调出是指特许机构调出的货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