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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备付金转入转出指特许机构人民币备付金账户与其基本户间按规定转入、转出的人民币资金。 7.特许机构收到的未结算的旅行支票应统计在“库存现钞”。 8.项目计算关系: (1)+(2)=(3); (4)+(7)=(10); (5)+(8)=(11); (6)+(9)=(12); (17)+(18)=(19); (3)+(12)+(13)+(14)+(15)+(16)=(19) 附表2: 年 月 市(区、县) 特许业务月报表 单位:万美元
填报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公章: 注:1.本表由特许机构汇总同城各网点情况填制,报所在地外汇局。 2.本表统计范围为特许机构涉及人民币与外币间的兑换交易。不纳入统计范围的包 括:同一法人特许机构内人民币备付金的拆入或借出。 3.所填金额均以万美元为单位,按照填报之日上月外汇局网站公布的《美元对其他 货币折算率》进行折算。 4.系统是指个人结售汇系统。 5.买入指特许机构买入的外币,卖出指特许机构卖出的外币。 6.调入指特许机构因备付金调剂而调入的外币,调出是指因上述原因调出的外币。 7.汇率调整指因汇率因素引起的误差。 8.项目计算关系:(7)=(6)+差额(1)+差额(2)+差额(3)+差额(4)+差额 (5)+(8) 附表3: 年 月 全国性经营机构 全系统业务及备付金月报表 单位:万美元
填报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公章: 注:1.本表由全国经营的特许机构总部汇总全国各地区情况填制,报所在地外汇分局。 2.其他注释与附表1相同。 附表4: 年 月 分局辖内特许业务月报表 单位:万美元
填报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公章: 注:本表由外汇分局根据本级特许机构填报的“附表1”数据及下辖分支机构汇总所辖 地区的数据汇总填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附件2 外汇分局上报试点申请材料的主要内容 一、试点地区(城市)确定及理由,如是否为国家特殊政策扶持地区,国家给予的政策是否明确可试点特许业务;如是否即将举办重大涉外活动(赛事);是否为边境口岸城市或旅游中心城市等。 二、上述确定理由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该地区(城市)涉外经济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一)上年度及当年该地区个人汇兑情况; (二)上年度及当年该地区出入境人员情况; (三)上年度及当年银行及外币代兑机构网点外币兑换总体情况。 四、试点准备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一)外汇分局试点实施方案及准备情况,包括经营机构的选择标准、宣传、应急预案制定等; (二)与当地政府协调情况,包括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如工商、税务、金融办、公安、海关、机场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情况;(三)申请试点经营机构情况介绍。 五、附带至少一家境内非金融机构按《试点办法》第九条申请经营特许业务的材料。 六、对上述境内非金融机构申请的初审结论。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附件3 申请试点经营机构情况表 申请试点经营机构情况表 分局名称:
注:1.每家机构填一张表。 2.试点机构性质可具体分为中资、外资和中外合资。 附件4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兑换特许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兑换特许证是特许机构经营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的法定证明文件,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 第三条 兑换特许证的领用、保管、销毁等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重要凭证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 兑换特许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按年度使用数量向国家外汇管理局预估申领,并按《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颁发给特许机构。 第五条 兑换特许证载明下列内容: (一)机构名称; (二)营业地址; (三)金融机构标识码; (四)序列号(即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制时的顺序编号); (五)发证机关; (六)颁发时间; (七)外汇分局公章。 第六条 特许机构首次申领兑换特许证时,外汇分局应审核并留存以下材料: (一)批准经营特许业务的批复文件及其复印件; (二)介绍信; (三)领取兑换特许证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四)外汇分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特许机构按《试点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兑换特许证时,外汇分局应审核并留存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本制度第六条(二)、(三)款规定的文件和资料; (三)《试点办法》规定事项的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四)外汇分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