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办函[2012]39号
【颁布时间】 2012-04-20
【实施时间】 2012-04-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0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

  (冀政办函〔2012〕3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2007年4月11日印发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冀政办〔2007〕7号)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河北省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预案体系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预防和预警

  31预防机制

  32预警分级

  33预警监测

  34预警通报

  35预警行动

  4应急响应

  41工作机制

  42先期处置和信息报告

  43ⅰ级响应

  44ⅱ级响应

  45ⅲ级和ⅳ级响应

  5后期处置

  51总结评估

  52征用补偿

  53恢复与重建

  54调查处理与监督检查

  55奖励和责任追究

  6保障措施

  61通信保障应急队伍

  62基础设施及物资保障

  63交通运输保障

  64电力能源供应保障

  65地方政府支援保障

  66资金保障

  67治安保障

  68医疗保障

  69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监督检查

  7附则

  71启动条件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73宣传、培训和演练

  74预案生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河北省通信保障(含通信恢复,下同)应急工作机制,满足突发情况下通信保障工作需要,确保通信安全畅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需要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协调的通信中断、突发事件通信保障应急工作,以及省委和省政府交办的其他重要通信保障任务。

  本预案指导河北省通信保障应急工作。

  14工作原则

  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通信保障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严密组织、密切协同,依靠科技、保障有力的原则。

  15预案体系

  河北省通信保障应急预案体系由省通信保障应急预案、部门通信保障应急预案、设区的市、县(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以及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组成。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设立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指挥、协调全省通信保障应急处置工作。设区的市、县(市)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由相应地方政府会同省通信管理局设立,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必要时设立现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事发现场通信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

  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通信管理局,负责联络和日常事务处理工作。

  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下设专家组,由省内通信保障应急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承担决策咨询任务、提出处置措施建议及对有关处置方案进行综合评估等。

  21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组成

  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组长:主管副省长。

  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省政府主管副秘书长、省通信管理局局长、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省军区相关负责人。

  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卫生厅、省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省专用通信局、省电力公司、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等。

  22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审议通信保障工作相关政策及规定;

  (2)组织起草、修订河北省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3)遇突发事件,启动本预案,下达通信保障应急任务;

  (4)决策通信保障应急方案,并向省政府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汇报实施及进展情况;

  (5)部署、检查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解决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中的问题;

  (6)在紧急情况下,统一调用全省各种通信保障资源;

  (7)根据应急处置实际情况,提出支援请求。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