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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粤府办[2012]30号
【颁布时间】 2012-04-17
【实施时间】 2012-04-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0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综合改革工作方案(2012―2014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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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平等待遇。

  

  --继续推进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切实保障异地务工人员在土地、集体经济和计划生育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尊重异地务工人员的民主权利,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框架下,适当增加异地务工人员在全省各级党代会、人大、政协代表中的人数。保障企业单位招录的异地务工人员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对异地务工人员与本地职工实施同等待遇。继续在优秀异地务工人员中招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逐步将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全面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预算,确保与户籍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加大学前教育的投入和管理,切实解决异地务工人员子女就读幼儿园的实际困难。试行异地务工人员子女在输入地就读学校参加中考、高考。探索省内高职高专院校接受外省户籍考生的入学申请。鼓励外省籍高职高专学生毕业后,在广东就业和入户。

  

  --逐步实现异地务工人员无差别享受当地公共文化服务。

  

  --确保异地务工人员按规定参加本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保政策的同城待遇。

  

  --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切实将进城务工人员住房问题纳入当地住房建设规划,明确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可申请城市公共租赁房。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建设公租房,加快解决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基本居住需求问题。改善外来人口集聚区生活环境,规范房屋租赁市场。

  

  --促进异地务工人员稳定有序就业,切实保障异地务工人员的薪酬、社会保障、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等合法权益。

  

  --逐步将异地务工人员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转移接续等,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六、推进综合配套改革

  

  统筹推进财政、产业、人口、社会、行政等各领域改革,增强改革的系统性,形成改革合力。

  

  (一)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按照建设“小政府、强政府、大社会、好社会”的总体目标,科学界定政府与市场、社会的边界,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公民和社会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服务中的主体作用,发挥政府在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主导作用。自上而下、分期分批出台省市县政府部门转变职能目录和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目录,大力清理和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积极主动向下级政府放权,加大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力度,着力解决政府经济调节越位、市场监管缺位、社会管理错位、公共服务不到位等问题,推动政府全面正确履行职能,形成科学合理的政府职责体系,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行政体制和社会体制。

  

  (二)调整完善财政体制。在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建立健全县以下政权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基础上,调整完善市县财政管理体制,理顺政府间收入分配关系,探索建立激励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对生态屏障区、生态保护良好的县区给予补助和奖励,促进各级政府财力与事权相匹配,提高村级组织经费保障水平,以财力的均衡促进各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水平的均衡。

  

  (三)实施人口迁移。通过支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出台实施本区域劳动力转移规划、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等方式,促进区域内人口的自由流动,提高城乡居民总体收入水平,缩小城乡间、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差距。按照当地发展区域划分要求,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以合理的产业布局带动人口的合理布局,促进人口、经济、资源、生态的均衡。加强对外来流动人口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建立流动人口居住保障、社会保障等制度,逐步取消对流动人口在子女入学、户口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差别待遇。

  

  (四)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降低基本公共服务成本,逐步变“以钱养人、养机构”为“以钱养事”,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委托、服务承包等多种方式支持事业单位发展,建立现代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稳妥开展法定机构改革试点,探索政府决策和执行职能相对分离,建立多元的政策执行主体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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