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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粤府办[2012]30号
【颁布时间】 2012-04-17
【实施时间】 2012-04-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0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综合改革工作方案(2012―2014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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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深化富县强镇、简政强镇事权改革。按照“科学发展、权责统一、分类指导、积极稳妥”的原则,科学设置乡镇管理机构,提升乡镇服务效能。推动县(市、区)加快简政放权步伐,将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行政管理权限下放到乡镇,扩大镇级政府行政事务管理和处置权限。强化镇村和农村社区性服务、综治信访维稳等平台建设,提升乡镇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综合改革组织领导。各地要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综合改革纳入社会建设的主体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改革具体实施方案,积极稳妥推进改革。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指导,积极协调解决改革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建立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改革合力。加大宣传力度,宣传改革中出现的新思路、新办法、新举措,鼓励各地探索创新,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加大基本公共服务投入。明确市、县、镇各级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事权和支出责任,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基本公共服务支出增长适当高于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逐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用于基本公共服务的比重。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大对基层及欠发达地区民生社会事业建设的支持力度。积极运用财政贴息、奖励、竞争性分配等方式,撬动社会资金投入民生社会建设。

  

  (三)拓宽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范围。在《规划纲要》规定的公共教育、公共卫生、公共文化体育、公共交通、生活保障、住房保障、就业保障、医疗保障等八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基础上,结合加强社会建设和贯彻实施《幸福广东指标体系》,统筹推进公用设施、社会安全、社会服务、权益保障、人居环境、生态环保等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基本民生、底线民生、热点民生各项事业发展。

  

  (四)创新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推进政社分开、管办分离,深化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改革,围绕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服务需求,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参与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社会公益服务。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具有选择性的民生领域,积极探索实行竞争性分配方式,让资质优良、社会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通过科学合理的竞争程序优先得到财政的支持。加大向社会简政放权力度,制订并公布市县政府转移社会服务与管理事项目录,依法将行业管理与协调、社会微观事务服务与管理、技术和市场服务等职能转移给具有资质条件的社会组织。创新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投资体制,通过招标采购、合约出租、特许经营、政府参股等形式,建立基本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机制。

  

  (五)完善基本公共服务管理机制。积极稳妥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理顺社会管理关系,明确基本公共服务职责,逐步破解社会管理“错位”、“缺位”、“越位”等深层体制障碍。建立完善区域内社会公共事务协作管理机制,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共享、制度对接和待遇趋同,探索在公共交通互联互通,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衔接和区域内关系转移接续,医疗异地待遇互认,建立城乡统一社会保障体系,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等方面开展试点、形成突破。

  

  (六)探索基本公共服务民主决策机制。应对社会公众参与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决策及实施的权益诉求,积极探索在重大民生政策和项目决策、实施过程中引入征询社会公众意见机制,促进财政民生资金从“舍得花”向“花得好”转变。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为民办事征询民意的工作部署,选取部分民生项目进行改革试点,对财政出资、非财政出资、跨行政区域实施等不同性质的民生实事项目实行不同的征询民意方式,提高社会公众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认可度和满意度。

  

  (七)实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绩效考评机制。加大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在政绩考核中的权重,建立绩效评估机制。每一年度结束后,省将对上一年度改革进展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并根据考评情况研究推进下一步改革工作。参照《广东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绩效考评办法(试行)》,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以基本公共服务为重要导向的政府绩效考评体系,并探索引入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突出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过程及其结果的综合绩效管理,发挥绩效考评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促进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有效推进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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