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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
【颁布时间】 2012-04-10
【实施时间】 2012-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0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州市绿化条例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号)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于2011年12月14日通过的《广州市绿化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2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4月10日

  


  
广州市绿化条例

  (2011年12月14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2012年4月10日公布 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人居环境的自然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公共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资金投入,并根据财政收入状况逐步增长。

  

  第四条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级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化的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绿化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交通、水务、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部门和电力、通信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  鼓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农村绿化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绿化的行为进行制止、投诉和举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统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调查处理,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投诉人、举报人。

  

  第八条  鼓励开展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绿化先进技术,保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特色乡土植物。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市、县级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县级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编制,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镇绿地系统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镇总体规划,并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绿地系统规划报批前,组织编制规划的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含绿地系统规划的内容,保障绿地系统规划的落实。

  

  第十条  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保护和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符合环境保护功能,提高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按照均衡发展的原则确定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各类绿地的保护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等各类绿地。

  

  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永久保护绿地。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保护绿地向社会公布,并在永久保护绿地的显著位置树立告示牌。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的绿线,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永久保护绿地的使用性质,但因下列原因确需改变的除外:

  

  (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

  

  (二)行政区划调整;

  

  (三)国务院批准的重大建设工程。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除永久保护绿地之外其他绿地的使用性质,但因下列原因确需改变的除外:

  

  (一)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二)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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