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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12]58号
【颁布时间】 2012-04-20
【实施时间】 2012-04-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5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2011年自治区食品安全工作督查报告的通知

[接上页]


  (四)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测体系。各地要依托现有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机构体系,充分利用各监管部门现有的食品安全监测资源,在全区建立起覆盖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从城市到农村的食品污染物、食源性疾病检测等食品安全监测体系,着力提高食品安全风险预警能力。各地要切实加大食品安全风险检测的投入和力度,确保本地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强化新闻宣传和信息报告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与监督作用,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引导新闻媒体客观报道,防止炒作。规范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和发布,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六)加快食品安全相关法规、规章的出台。自治区有关部门要积极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监管职责》的要求,尽快研究制定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饭桌等的监管办法,加强监管。

  

  (七)建立规避监管风险机制。发生食品安全监管争议,或出现食品安全监管的新业态,造成监管责任无法到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切实发挥组织领导职责,及时明确监管部门和责任,确保及时有效解决问题。

  

  (八)加大督查指导和行政问责力度。各地要层层签订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书,将食品安全责任分解落实到所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明确政府的总体责任、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和企业的主体责任,细化责任内容,对有失职行为的,要严肃追究责任。要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协调机制,探讨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提高食品安全综合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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