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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办函[2012]50号
【颁布时间】 2012-05-08
【实施时间】 2012-05-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1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政办函〔2012〕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石家庄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办字〔2012〕57号)精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大力推进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工作,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力度,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经市政府同意,从4月中旬至10月底,在全市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以下简称“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指导方针,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冀办发〔2010〕30号)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市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为契机,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工作措施,深入排查治理各类安全生产隐患,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着力规范安全生产法制秩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法违法行为导致的重特大事故,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重点范围

  

  在所有行业领域全面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突出以煤矿、非煤矿山和尾矿库、道路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消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水利、特种设备、职业健康等高危行业为重点,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三、重点内容及职责分工

  

  (一)共性内容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及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4.瞒报谎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6.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7.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8.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9.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10.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11.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应急预案和重大危险源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12.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13.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及职业健康监护的;14.未按规定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15.用人单位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16.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所有行业领域都要针对以上内容开展打击和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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