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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办函[2012]50号
【颁布时间】 2012-05-08
【实施时间】 2012-05-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1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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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建设局、规划局、国土局、安监局(牵头单位:市建设局)

  

  5.危险化学品企业整治重点:

  

  (1)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但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2)持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3)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逾期仍在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4)未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未进行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5)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生产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的;(6)未经正规设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的,未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的;(7)大型和高度危险的化工生产装置未安装紧急停车系统(esd)的;(8)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和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防中毒设备设施、检测报警设施不符合要求的;(9)防护距离不足危险化学品企业未严格按照承诺落实搬迁计划的;(10)企业未经备案、审批擅自变更生产工艺、原料、产品的;(11)各类管理机构设置及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生产安全要求的;(12)安全生产“三项制度”的建立、执行不符合要求的;(13)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安全教育培训不符合岗位操作要求的。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安监局、公安局、工商局(牵头单位:市安监局)

  

  6.烟花爆竹整治重点:

  

  (1)存在擅自购进或批发、储存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的a级烟花爆竹产品的行为;(2)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进出口烟花爆竹的;(3)“一证多厂”违规分包转包工库房和多股东各自组织生产经营的;(4)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或违规使用氯酸钾的;(5)超人员、超药量、超能力生产和随意改变工房用途的。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公安局、安监局、供销社、工商局(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安监局)

  

  7.民用爆炸物品整治重点:

  

  (1)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存储、运输爆炸物品的;(2)未经许可私自生产或许可到期仍组织生产的;(3)存在“四超、三违”等行为的;(4)在停产整顿、技改期间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5)未按规定要求及时进行销售合同备案或报表的;(6)将民用爆炸物品(含硝酸铵及半成品)销售给非法用户的;(7)对用户手续审查不严或保存资料不完整的;(8)未按民爆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进行建设的;(9)超核定能力存放的;(10)存储地方收缴的民爆物品或违反规定使不同性质的民爆物品同库存放的;(11)未能严格执行民爆物品出入库登记、审批制度的。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工信局、公安局、安监局、交通局、工商局(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8.冶金整治重点:

  

  (1)钢铁在建项目违规的;(2)未制定组织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未进行岗位风险辨识、未执行安全作业程序,违法违规在涉煤气区域、有限空间、粉尘爆炸、高温熔融金属等危险场所进行作业的;(3)从业人员培训不到位的;(4)淘汰落后设备及工艺措施落实不到位的;(5)未办理资质、伪造资质参与项目设计、施工的;(6)存在非法承包、转包行为的;(7)未经生产许可、生产经营与工商营业执照不符的。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安监局、工信局、工商局、发改委、国资委(牵头单位:市安监局)

  

  9.消防整治重点:

  

  (1)违反规定擅自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2)消防设施未经过消防部门验收就组织营业的;(3)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4)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的;(5)建筑消防设备、器材不按规定配齐并维护保养不到位的;(6)用火用电用气存在违章现象的。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公安局、消防支队、文广新局、安监局、交通局(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10.水利整治重点:

  

  (1)违反规划、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未经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的;(2)违反水利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建设的;(3)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影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4)违法违规采砂、运砂、乱采滥挖以及破坏水土保持环境、影响水源地安全保护的;(5)违规从事农村水电建设,存在“四无”现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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