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办函[2012]50号
【颁布时间】 2012-05-08
【实施时间】 2012-05-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1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二)重点行业领域内容

  

  1.煤矿整治重点:

  

  (1)正在实施整合改造矿井,未与整合主体签订协议及假借整合技改逃避关闭、限期内未实施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在整合区域违法生产或只生产不技改的煤矿;(2)“批小建大”、“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建设的;(3)已关闭煤矿死灰复燃、偷开偷采的;(4)私挖滥采、超层越界开采的煤矿;(5)正常生产矿井的“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行为;(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或防突措施效果未达标的;(7)整合方案虽经省政府批准,但初步设计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8)未按批准的原设计方案组织生产的。

  

  责任单位:井陉县、井陉矿区、赞皇县政府,市安监局、国土局、公安局、工商局,石家庄电业局(牵头单位:市安监局)

  

  2.非煤矿山和尾矿库整治重点:

  

  (1)非法盗采、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过期进行开采的;(2)越层越界、取缔关闭后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3)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4)无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或证件过期从事勘查活动的;(5)持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的;(6)超计划开采国家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7)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项目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批复进行建设的,以及安全设施未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擅自进行生产的;(8)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整合矿山没有重新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在基建的矿山企业从事采矿活动的;(9)已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的;(10)省外地质勘查单位、采掘施工单位未在当地安监部门备案的;(11)将新(改、扩)建非煤矿山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12)尾矿库超设计标高运行、擅自改变筑坝方式等未按设计生产运行的;(13)向无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批的非煤矿山单位提供民爆物品的。

  

  责任单位:井陉县、井陉矿区、平山县、灵寿县、行唐县、鹿泉市、赞皇县、元氏县政府,市国土局、安监局、公安局、工商局,石家庄电业局(牵头单位:市国土局、安监局)

  

  3.道路和水上交通整治重点:

  

  (1)营运车辆驾驶人超载、超速、超员疲劳驾驶,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2)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的;(3)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差、到期未检验合格的;(4)造成交通事故逃逸的;(5)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营运载客车辆上路行驶的;(6)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运输的;(7)高速公路违法停车上下客、占用应急车道的;(8)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拖拉机违法载人的;(9)无牌无证车辆上路行驶的;(10)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11)不具备营运资格车辆非法营运的;(12)非法夹带危险品运输的;(13)未经批准的渡口渡船非法营运的;(14)旅游包车未取得包车证或持空白包车证的;(15)未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的渡船、游船;(16)非法从事城乡公交客运的;(17)非法从事出租车运输的;(18)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地方铁路运营的;(19)在通航水域非法采砂、运砂的;(20)大船小证,违章航行的;(21)违规跨省运输黑火药、引火线以及将烟花爆竹产品与黑火药、引火线混装运输的。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交通局、公安局、安监局、质监局、旅游局、工商局、教育局(牵头单位:市交通局、公安局)

  

  4.建筑施工领域整治重点:

  

  (1)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2)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等行为;(3)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活动的;(4)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5)非法违法经营塔吊、龙门吊等大型建筑设备的;(6)建设单位随意压缩工程项目建设合理工期,不及时支付或扣减安全生产管理费用,干涉施工单位正常项目建设管理的。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