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发[2012]55号
【颁布时间】 2012-05-10
【实施时间】 2012-05-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3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五、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升本质安全生产水平

  

  (二十三)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各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编制实施工业园区安全发展规划,在进行产业布局、重大经济技术决策时,严格实行安全生产准入,加快推进淘汰落后产能。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管理,认真执行项目立项、土地和资源审批、安全生产等各项许可制度和产业政策。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制度,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未通过安全评估的不准立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取缔。

  

  (二十四)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强化监测监控、预报预警,增强预防事故主动性。各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掌握辖区内重大事故隐患情况,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标准和分级挂牌督办制度,建立完善重大隐患治理效果评价制度。企业要定期排查、及时治理各类隐患,重大隐患要及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加强重大危险源动态监控管理,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分析。

  

  (二十五)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建设,积极推进重点行业领域及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整体达标。对规定期限内未实现达标的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企业,依据有关规定暂扣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仍未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落实信贷、保险、担保、技改财政资助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激励约束机制。

  

  (二十六)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加强职业健康监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协作机制,切实抓好热害、粉尘、高毒物质等职业危害防治,做好职业病诊断、鉴定和治疗工作。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严格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预评价报告未经审核同意的,一律不得批准建设。强化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督促企业严格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对职业病危害防控措施不到位的企业,依法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关闭。

  

  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二十七)持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建立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的安全生产长效投入机制。各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公共安全隐患治理、执法条件改善、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安全生产信息化工程、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以及促进企业安全技术进步的引导性投入,自治区每年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在3000万元以上、地州市级在500万元以上、县级在100万元以上,并按照国民经济发展状况逐年增加。各地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建立使用情况每年要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提取一定比例的工伤保险基金专项用于工伤事故预防。

  

  (二十八)加强安全科技支撑能力建设。加大安全生产科研专项资金投入,推进安全生产科研项目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科研资源,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加快先进安全生产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步伐。建立完善自治区及各地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加快自治区安全生产技术支撑综合基地建设。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信息科技支撑服务体系,改善安全监管手段,提高安全监管效率。

  

  (二十九)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作用,加大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把安全产业纳入自治区重点支持的战略产业,推动自治区安全产业园建设。制定自治区安全产业政策,重点发展安全检测监控、安全设备设施、个体防护装备、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研发制造。支持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和企业搬迁等技术改造项目。淘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对技术设备落后、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积极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促进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