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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颁布时间】 2012-05-23
【实施时间】 2012-05-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6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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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下列情况的,应当召开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

  1、拟变更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拟变更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

  3、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4、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5、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

  6、发生对私募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三)偿债保障金

  发行人应当设立偿债保障金专户,用于兑息、兑付资金的归集和管理。在私募债券付息日十个工作日前,发行人应当将应付利息全额存入偿债保障金专户;在本金到期日三十日前累计提取的偿债保障金余额不低于私募债券余额的20% 。

  偿债保障金自存入偿债保障金专户之日起,仅能用于兑付私募债券本金及利息。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监督发行人偿债保障金专户的设立和资金使用情况。

  (四)限制股息分配措施发行人应当采取限制股息分配措施,以保障私募债券本息按时兑付,并承诺若未能足额提取偿债保障金,不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五)增信措施私募债券增信措施以及信用评级安排由买卖双方自主协商确定。

  发行人可采取其他内外部增信措施,提高偿债能力,控制私募债券风险。增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式:1、限制发行人将资产抵押给其他债权人;2、第三方担保和资产抵押、质押;3、商业保险。

  

第四章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一、合格投资者

  参与私募债券认购和转让的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

  (二)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 万元的企业法人;

  (四)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 万元的合伙企业;

  (五)经本所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以参与本公司发行私募债券的认购,但仅允许通过承销商交易单元进行转让。

  承销商可参与其承销私募债券的认购与转让。

  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主体投资私募债券有限制性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会员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确认参与私募债券认购和转让的投资者为具备风险识别与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会员应当了解和评估投资者对私募债券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充分揭示风险。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具体流程和要求如下:

  (一)会员在接收投资者申请开通私募债券认购与转让权限时,应当通过现场询问、提交证明文件等方式,收集投资者相关信息,甄别其是否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

  (二)若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会员应当要求合格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或者受让私募债券前,签署《风险认知书》(详见附件4),承诺具备合格投资者资格,知悉并自行承担私募债券风险。

  (三)会员可以在合格投资者签署《风险认知书》的下一工作日,为其开通私募债券认购与转让权限。合格投资者于开通权限之日起可参与私募债券的认购和转让。

  直接持有或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合格投资者,可以不签署《风险认知书》,直接参与私募债券的认购和转让。

  (四)会员在合格投资者开通权限的当日,向本所上报已开通权限的所有合格投资者情况。会员登录本所会员业务专区,通过“公文及报表上传-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业务-合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栏目,上传excel 格式的《xx 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名单》(内容与格式见附件5)进行报备。对于新增开通权限的合格投资者,会员应当及时更新上述名单,以全量形式覆盖原同名文件上传。

  (五)对于跨会员转托管的,投资者在向甲公司提出申请但未开通权限期间发生的转托管,该投资者须到乙公司重新提出申请办理开通权限;对于已经开通权限后的转托管,投资者可向乙公司出具在甲公司签署的风险认知书复本,乙公司在复核签署时间等内容后,可以为其开通转让权限。

  (六)会员不得接受合格投资者名单之外的投资者认购或转让私募债券。

  (七)会员应当以电子或者书面的方式,妥善保存投资者相关证明文件和已签署的《风险认知书》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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