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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颁布时间】 2012-05-23
【实施时间】 2012-05-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6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的通知

[接上页]
⑥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受托参与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⑦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重要义务,至少包括受托管理人应当监督发行人偿债保障金专户的设立和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

  4、发行人应当与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定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规则。

  (1)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召开程序以及决议的生效条件和效力等。

  发行人应当明确提示投资者认购本期私募债券视作同意发行人制定的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2)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情形。至少应当包括:

  ①拟变更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②拟变更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

  ③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④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⑤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

  ⑥发生对私募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3)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生效条件和效力。说明决议对未参加会议或者明确表示不同意见的私募债券持有人的适用性,以及决议是否对全体私募债券持有人具有同等效力。

  (4)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的其他重要事宜。

  

  (六)发行人基本情况

  1、发行人基本信息与业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法定名称、注册地址及办公地址、注册资本、法人代表、行业类型、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主营业务产品、符合中小微企业范畴的依据、行业现状和前景、主营业务状况以及发行人在行业中的地位和竞争优势。

  2、以图表方式披露发行人组织结构和对其他企业的重要权益投资情况。

  3、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的基本情况。若控股股东为自然人,应当披露其姓名与简要背景;若控股股东为法人,应当披露其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本和主要业务等内容。

  4、披露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从业简历、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债券情况。

  

  (七)财务会计信息

  1、如未作特别说明,本节信息中近两年的财务会计信息应当摘自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按照中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为基准。

  2、发行人应当简要披露财务会计信息,主要包括:

  (1)最近两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发行人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同时披露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最近两年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发生重大变化的,还应当披露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具体变化情况、变化原因及其影响;

  (2)最近两年的主要财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比率、利息保障倍数以及贷款偿还率;

  (3)对发行人最近两年的财务情况进行分析,说明发行人资产负债结构、现金流量、偿债能力、近两年的盈利能力、未来业务目标以及盈利能力的可持续性。

  3、会计师事务所曾对发行人近两年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人董事会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处理情况的说明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

  4、发行人对可能影响投资者理解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情况的信息,应当加以必要的说明。

  

  (八)募集资金运用

  1、发行人应当简要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及私募债券存续期间变更资金用途程序。

  2、募集资金用于项目投资、股权投资或者收购资产的,发行人可以披露拟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股权投资情况、拟收购资产的基本情况。

  

  (九)信息披露要求

  发行人应当按照《试点办法》第二十七条和本指南第六章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其他重要事项

  1、发行人应当披露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对外担保情况;

  2、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决诉讼或者仲裁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受理该诉讼或者仲裁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名称;

  (2)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日期;

  (3)诉讼或者仲裁的当事人和代理人;

  (4)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原因;

  (5)诉讼或者仲裁请求;

  (6)可能出现的处理结果或者已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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