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颁布时间】 2012-05-23
【实施时间】 2012-05-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6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的通知

[接上页]
2、发行人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3、债券到期的。

  属于终止提供转让服务第1、2 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作出是否终止提供转让服务的决定。

  属于终止提供转让服务第3 项情形的,本所于私募债券到期前五个工作日终止提供转让服务。

  

第六章 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义务

  私募债券发行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私募债券承销商应当指定专人辅导、督促和检查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在私募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义务:

  1、发行人应当在完成私募债券登记后三个工作日内,披露《私募债券发行结果公告》(内容与格式见附件7)与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

  2、本所对私募债券提供转让服务前五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应当披露《关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转让的公告书》(内容与格式见附件8)。

  3、私募债券付息两个工作日前,发行人应当披露《私募债券付息公告》。

  《私募债券付息公告》应当至少包括发行人名称、私募债券简称和代码、债券发行总额、债券存续期间、票面利率、债权登记日、除息日、派息日、派息金额以及税务处理等内容。

  4、私募债券兑付五个工作日前,发行人应当披露《私募债券兑付公告》。

  《私募债券兑付公告》应当至少包括发行人名称、私募债券简称和代码、债券发行总额、债券存续期间、票面利率、债权登记日、摘牌日、到期兑付日以及兑付金额等内容。

  5、私募债券转股、回售或者赎回业务申报起始日前,发行人应当至少披露三次《私募债券转股/回售/赎回业务提示性公告》;私募债券转股、回售或者赎回业务实施完成后,发行人应当披露《私募债券转股/回售/赎回结果公告》。

  《私募债券转股/回售/赎回业务提示性公告》应当至少包括发行人名称、私募债券简称和代码、转股/回售/赎回申报期间、申报方式、转股/回售/赎回价格、股权分配日或者回售/赎回资金到账日等内容。

  《私募债券转股/回售/赎回结果公告》应当至少包括发行人名称、私募债券简称和代码、转股/回售/赎回业务发生前后对债券托管额的影响以及新增转股数量等内容。

  6、发行人可以根据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选择是否披露定期报告。

  7、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转让私募债券的,当事人与承销商应当及时通报发行人。发行人应当在转让达成后三个工作日内,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转让私募债券相关情况。

  8、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其在私募债券存续期内可能发生的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2)发行人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20%;

  (3)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

  (4)的重大损失;

  (5)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6)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7)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民事或者刑事诉讼,或者已就重大经济事件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二、信息披露方式与流程

  上述发行人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中,除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定期报告可以通过本所会员业务专区向合格投资者披露或者由承销商向指定合格投资者披露外,其他信息披露均应当在本所会员业务专区向私募债券持有人等合格投资者披露。

  在本所会员业务专区的信息披露具体流程如下:

  (一)承销商登录本所会员业务专区,通过“公文及报表上传-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业务-信息披露申请”栏目进入信息披露页面;

  (二)承销商在线选择信息披露类别后,提交信息披露文件。

  

第七章 自律监管和纪律处分措施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试点办法》、募集说明书约定、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可采取约见谈话、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或者终止为其债券提供转让服务等措施。

  会员、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试点办法》规定,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本所可采取约见谈话、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上报相关主管机关查处。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