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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无锡市政府
【发文字号】 锡政办发[2012]127号
【颁布时间】 2012-05-10
【实施时间】 2012-05-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1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推广污水源热泵建筑应用面积127万平方米。

  

  --推广太阳能光热+地表水源热泵建筑应用面积14万平方米(折算面积21万平方米)。

  

  --推广太阳能光热+土壤源热泵建筑应用面积26万平方米(折算面积39万平方米)。

  

  --开展既有公共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节能改造试点。

  

  --培育一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重点技术支撑与服务单位,建设15个以上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重点示范工程。

  

  --完善我市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政策法规体系,培育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重点技术支撑与服务单位,健全相关技术、产品及工程标准体系,成立组织完整、权责分明的监督管理机构,确立科学严谨的监管评价办法。

  

  --建立可再生能源产业研发和工程应用的技术平台,打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咨询、技术转化、产品推广和项目评估的服务平台,构建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及建筑应用的长效机制。

  

  (三)技术目标

  

  无锡市具有较为丰富的日照资源、浅层地能资源(含岩土体、地下水、地表水资源)。技术路线坚持因地制宜利用太阳能光热与应用地源热泵(含地埋管热泵、地下水热泵、地表水热泵)、污水源热泵并重,并在太阳能与地源热泵复合应用、太阳能与空气源热泵复合应用、复合式地源热泵技术、污水源热泵技术上进行试点。

  

  1.太阳能热水系统

  

  太阳能建筑光热应用以新建建筑为主、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为辅。12层及以下的居住建筑和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按规定必须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12层以上的高层建筑鼓励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根据条件可采用单户独立式、单元集中式、集中集热与分户储热式等太阳能热水系统。促进、鼓励太阳能集热器与建筑屋面一体化建筑应用创新。重点对学校、医院、宾馆、体育场馆等开展既有建筑改造的太阳能光热应用试点示范。

  

  2.地源热泵系统

  

  以推广闭式土壤源热泵为主,结合应用条件,积极推广地表水源热泵系统。充分利用我市土壤源资源的特点,针对具备大型密集型办公、科研等公共建筑,以及具有大量稳定的冷热空调负荷需求的建筑,集中发展地源热泵系统。

  

  3.污水源热泵系统

  

  充分利用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水,选择适宜项目,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充分利用能源分布站,在能源分布站有效供应的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应使用污水源热泵系统供冷供热。

  

  四、具体任务

  

  (一)项目组织

  

  1.明确相应组织机构

  

  以无锡市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无锡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制定和落实示范工作方案,计划安排、项目督查、管理和验收,区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业务指导,联系国家和省相关部门及相关行业专家等。

  

  各地区应明确或成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日常管理。

  

  严格挑选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建设工作的技术支撑单位,为示范项目的调研、诊断、评估及测评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把控技术关。建立有效的技术支持、设计、审图、评审、管理、测评验收等技术体系。

  

  成立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化应用专家委员会,由建筑、暖通、电气、给排水、施工、质监、检测等各行业专家组成咨询专家组,由相关高校、科研院所、设计单位、生产企业等长期从事建筑节能工作的专家组成,作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建设领导小组和实施机构的专家顾问机构,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进行技术评审、技术监督。

  

  2.职责分工

  

  市各有关部门和各相关区政府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高效推进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市发改委在建设项目立项、核准等审批环节中应对项目明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要求。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条件的政府投资工程,必须采用一项或一项以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

  

  (2)市经信委负责扶持和促进我市太阳能光热、光电、地能热泵等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充分利用现行产业政策和财税政策,促进相关产业发展,加强产品、设备开发,提高质量,对企业生产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备及产品实行自愿性认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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