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无锡市政府
【发文字号】 锡政办发[2012]127号
【颁布时间】 2012-05-10
【实施时间】 2012-05-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1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3)市财政局依据有关文件,严格、科学管理和监督资金的使用,指导区级配套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和监督使用,审批各区配套资金使用方案。

  

  (4)市建设局负责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会同各相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和办法;负责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评审和计划安排、监督管理、总体验收和配套能力建设;负责做好既有建筑改造应用可再生能源工作试点;组织做好技术研发、项目示范、技术培训和推广、舆论宣传;做好能耗监测和能效评估工作等。

  

  (5)市规划局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要求、具体规定在规划中明确,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涉及的地下空间做好统一规划控制。在建筑项目用地规划要点、方案审批等应明确提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要求,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内容纳入城市规划管理和审查范围,并督促执行。

  

  (6)市国土资源局在土地出让或转让时,应根据情况将规划和公建配套中明确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要求作为土地开发建设的条件纳入到相关要求中。

  

  (7)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等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中,应按照相关法规、市政府及领导小组的要求,按照生态城建设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要求做好指导和管理。

  

  (8)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加强我市保障性住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等可再生能源,做好既有建筑改造中应用可再生能源工作。对新建建筑竣工投入运营后的可再生能源系统加强管理指导,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物业管理制度。

  

  (9)市教育局、卫生局、体育局、校管中心、医管中心、体管中心应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建筑加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比例,新建、改造学校、医院建筑物时优先考虑采用可再生能源。市公建中心、轨道公司应对市政基础设施、公共建筑、地铁相关建筑加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力度。

  

  (10)市市政园林局应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对路灯、景观灯等应用可再生能源,提高建筑物亮化工程使用可再生能源比例,加大污水处理厂等市政公用设施应用太阳能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力度。

  

  (11)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不定期组织质量抽查和检验,加强产品和设备质量监督,加强标准管理、完善产品标准。

  

  (12)各区政府、各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推进和配套政策、资金管理等具体工作,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目标任务。

  

  其他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区建设局、财政局等部门负责落实和监督管理。

  

  3.项目实施重点地区

  

  (1)太湖新城、蠡湖新城、锡东新城、惠山新城、科技新城、滨湖区、锡山区、惠山区等地区是无锡市近期开发建设的重点区域,具备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有利条件。重点要在这些地区落实地源热泵、污水源热泵、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等项目。

  

  重点区域应用任务分配表(单位:万平方米)

  

地 区

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面积

浅层地源热泵建筑应用面积

地表水源热泵建筑应用面积

污水源热泵建筑应用面积

合计

太湖新城

20

30

10

 

60

蠡湖新城

10

5

10

 

25

锡东新城

15

5

 

 

20

惠山新城

10

4

 

 

14

科技新城

5

2

 

 

7

滨湖区

20

5

10

 

35

锡山区

10

2

10

 

22

惠山区

10

2

 

 

12

新区

10

2

 

127

139

其他地区

10

2

14

 

26

合 计

120

59

54

127

360



  

  各地区在选择示范项目时,重点选择学校、医院、体育设施等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发挥政府投资项目应用可再生能源的示范作用,补贴资金将优先予以倾斜。

  

  (2)结合《2011-2013年无锡市城市建设行动纲要》的要求,推进绿色低碳建筑建设,明确50%以上的区级公共建筑按绿色建筑标准建设,各区建成1个绿色住宅建筑示范小区。各区在开展绿色建筑建设过程中,重点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进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统一规划,各区建设的绿色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的建筑面积不低于15万平方米。

  

  4.项目选择

  

  (1)建立项目库

  

  根据项目的具体类型和条件,注意技术的适宜性、多样性以及经济性的统一,按照示范的技术路线要求确定项目。

  

  单体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单体面积在0.5万平方米以上的政府办公建筑、3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纳入示范项目的选择范围。

  

  具备实施可再生能源条件的公共建筑,要优先考虑采用地源热泵技术;对于按照65%节能标准或绿色建筑标准建设的住宅小区,优先考虑采用地源热泵集中供冷、供热、供热水。

  

  在土地拍卖和转让、用地选址、固定资产投资节能审查、建筑设计方案的节能审查、施工图审查时,有关部门对符合应用条件的项目,应明确提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要求。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