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无锡市政府
【发文字号】 锡政办发[2012]127号
【颁布时间】 2012-05-10
【实施时间】 2012-05-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1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项目由建设方作为主体进行申报。对项目进行登记、造册,列入项目库,统一管理,并确定一批项目作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基本项目。在确定的项目中选择产生一般示范项目和重点示范项目。

  

  继续严格执行12层及以下住宅和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必须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光热系统的规定;原则上只对可再生能源应用一般示范项目、重点示范项目给予补贴。

  

  对我市统一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视应用量的大小给予补贴。

  

  一般示范项目和重点示范项目分类表

  

名 称

采用技术内容

居住建筑

公共建筑

一般示范项目

1、采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

采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

2、达到建筑节能50%-65%设计标准;

3、建筑全装修比例达30%。

重点示范项目

1、采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

1、采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

2、达到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或以上;

2、达到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或以上;

3、建筑全装修比例达80%或以上;

3、达到二星级或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

4、达到二星级或三星级的绿色建筑所占比例达50%或以上。

 



  (2)一般示范项目、重点示范项目选择

  

  落实一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开发建设重点企业,从中确定一批示范项目;通过征集和组织申报,落实一批示范项目;结合技术研究、开发和集成应用推广,组织一批示范项目。

  

  (3)项目评审

  

  制定《关于无锡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建筑节能评审专家委员会的通知》和《无锡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评审办法》,对项目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和先进性、技术推广前景、节能减排量、经费预算合理性、实施条件等进行综合因素组织技术专家进行评审并公示,确定正式的示范项目。

  

  (二)项目管理

  

  1.建立资料台帐

  

  按照《无锡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对项目建筑基本信息、实施主体、采用技术、实施进度、运行管理、跟踪检查、能耗监测与评估、存在问题等进行记录,作为跟踪、检查、管理的主要依据。

  

  2.规划及施工许可管理制度

  

  示范项目一经确定,将纳入民用建筑工程基本建设管理程序,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技术方案和应用规模。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时将核查项目可再生能源系统的勘察、设计文件,施工组织和监理方案,相关证明文件核查通过后方发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制定《无锡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和产品目录》,对全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采用的技术、产品实行统一的目录制管理,确保示范项目使用的技术和产品先进、安全、经济。

  

  3.施工图专项审查制度

  

  示范项目的设计、实施方案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经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后方可正式实施。

  

  由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对设计文件中示范技术部分内容进行专项审查,出具专项审查报告,交市建设局备案。

  

  财政补贴经费3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由技术专家组会同施工图审查机构联合组织审查,并出具正式专项审查意见。

  

  4.季报制度

  

  项目承担单位、各区建设局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填写《无锡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实施情况季报表》报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实施进展情况包括项目主体工程施工进度、可再生能源等示范推广技术的施工进度,补助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等主要内容。项目实施过程需说明的情况包括是否参与省、市有关部门的节能示范活动、检查及未按实施方案和实施计划实施的原因等。

  

  5.中期检查

  

  各区每季度至少一次需组织对示范项目进行检查,出具中期检查意见,报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备案。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对示范项目不定期组织抽查,被抽查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填写《无锡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中期检查情况表》。

  

  6.能效测评

  

  示范项目建设单位在设计招标文件、委托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中,应载明可再生能源系统规模及性能相关要求;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将可再生能源系统的验收纳入工程验收内容。

  

  示范项目竣工后,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管理机构将委托第三方测评机构对项目的可再生能源系统及时进行能效测评,第三方测评机构应具备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相关资质。能效测评优先选择应用规模大、技术先进、系统综合性高的项目开展能效测评,出具能效测评报告,并进行技术总结与优化提升,以促进示范项目实现良好的效果。

  

  7.项目验收

  

  示范项目完成后,由承担单位提出申请,按照市、区分级管理原则,填写《无锡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验收申请表》。市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各区有关单位,依据《无锡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组织专家进行项目验收,并出具《无锡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验收评估报告书》。验收意见分“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