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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示范项目资金补助标准表
根据项目示范的重要意义,经专家组认定,资金补助在相应标准的基础上可以进行调节。市、区各示范项目需按规定落实至少1:1.5的配套资金。对单个项目的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除国家明确规定的地方须配套资金的项目外,已得到财政其他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享受补贴。 (三)资金补助方式 本着创新机制、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分配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具体包括财政直接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对可再生能源建筑一般示范项目采用直接补助方式。对采用技术创新、技术集成,与低能耗、绿色建筑等相结合的重点示范项目,采用加大补贴标准的直接补助方式;对学校、医院、机关办公和大型公共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改造项目,采用直接补助方式;对配套能力建设,采用直接补助方式。 2.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采用以奖代补方式,可在项目补助经费中适度安排。 3.各地区配套资金原则安排在本地区项目中使用。 (四)资金补助来源 补贴资金来源由中央财政7000万元(含配套能力建设资金)及无锡市地方配套1.05亿元两部分组成。市、区级财政多方筹措,共同完成地方配套任务安排。其中:市级配套3000万元,各区等共同配套安排7500万元。 各区配套资金安排表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专项补助和配套能力建设等资金的具体拨付、管理办法由市建设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