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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市发改委负责,市环保局配合,严格煤炭管制,控制新上燃煤设施,确保市区全部使用含硫量低于0.8%优质低硫煤,完成全市推广使用优质低硫煤工作任务。 (3)市内五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制定大气污染控制示范区内“城中村”使用优质低硫煤及发放脱硫剂补贴政策,加大“城中村”优质低硫煤及脱硫剂推广使用力度,减少低空面源燃煤污染。 3.建材行业粉尘污染综合治理 有关县(市)、区政府负责,市环保局督导,9月底前完成高邑县、井陉县陶瓷企业,藁城市、新乐市、正定县、无极县板材企业,井陉县、矿区、平山县、元氏县、赞皇县煤炭储运和洗煤企业,井陉县钙镁企业粉尘污染集中整治,实现稳定达标排放;11月底前对建材企业、采石场、搅拌站进行综合治理,完成第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估验收工作。 4.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 (1)市交管局牵头,市商务局、环保局、交通局、财政局、发改委、质监局、物价局、法制办配合,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继续开展黄标车车淘汰工作,鼓励、敦促“黄标车”及高污染老旧车型提前报废与更新,12月底前完成阶段性淘汰目标,二环内限行黄标车,淘汰燃油公交车250台,新购置燃气公交车450台;完成机动车尾气检测网与公安交管安检系统的联网,积极开展“冒黑烟车辆举报有奖”、“无车日”、“每周少开一天车”等活动。 (2)市商务局、环保局负责,巩固、深化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5.饭店油烟及异味污染治理 (1)市内五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市环保局督导,市区餐饮服务单位(含室内烧烤)及单位食堂油烟污染治理,安装油烟净化装置。 市卫生局负责,督导餐饮服务单位及单位食堂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的监督检测。 市食药监局负责,对新办餐饮单位(含小饭店)不使用清洁能源的,不予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市城管委负责,督导禁止露天烧烤,取缔流动摊点燃煤灶。 (2)市环保局和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负责,开展挥发性有机物及异味污染源摸底调查,建立污染源电子台账,加大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和异味污染防治力度。 6.焚烧污染治理 (1)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负责,市环保局、市直有关部门督导,严格落实秸秆禁烧各项制度,力争夏秋两季不着一把火。 (2)市城管委牵头,市园林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负责,禁止焚烧树叶、垃圾、路边杂草;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7.重点区域生态绿化 市绿委办牵头,市园林局、林业局、交通局、水务局、教育局配合,有关县(市)、区政府负责,对高速公路、铁路、国道、滹沱河、环城水系两侧等重点区域进行植树绿化,建设生态防护林带,实现绿化抑尘。 8.重点企业减排 有关县(市)、区政府负责,完成辛集市澳森钢铁有限公司192平方米烧结机等脱硫重点工程;启动电力、水泥行业烟气脱硝示范工程。 9.空气质量预警 市环保局负责,严格实施空气质量预警制度。市政府督查室会同市监察局、环保局、新闻媒体对预警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问责和曝光。 (二)实施水污染防治工程 按照《河北省会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以“两库三河一渠一沟”(两库即岗南水库、黄壁庄水库,三河即滹沱河、洨河、磁河,一渠一沟即邵村排干渠和汪洋沟)为重点,强化监管,继续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 1.水源地保护与管理 (1)市环保局、水务局、财政局和新乐市、正定县政府负责,12月底前在滹沱河、沙河、磁河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启动建设水质监测井,并加强水源地监督管理和水质监测评价。 (2)平山县、鹿泉市、灵寿县政府负责,继续加大对岗南、黄壁庄水库内违法吸铁船只的打击力度,坚决取缔水库内的吸铁船违法作业。 (3)平山县政府负责,加大石津灌渠辖区段保护力度,确保水质达到水体环境功能要求。 2.重点流域和排污企业监管 (1)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确保排水单位入河排污口水质达标,对超标排污的企业,责令停产治理。加强重点河流和入河排污口水质监测,及时掌握辖区内主要河流进、出境断面和主要入河排污口的水质状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