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办函[2012]59号
【颁布时间】 2012-06-06
【实施时间】 2012-06-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4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2年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5.市环保局负责,继续抓好省新老“双三十”单位中涉及我市的重点县(市)和重点企业的污染减排工作,充分发挥其引导示范作用。

  

  6.市环保局负责,充分发挥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作用,为强化企业监管继续提供技术支撑。市财政局配合,做好年度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补助经费的落实工作。

  

  (十)环境能力建设

  

  1.市环保局、编办、人社局、财政局负责,加强全市环保标准化建设,保证监测、监察、应急、宣教及环境信息标准化建设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力争12月底前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工作通过省环保厅验收,达到东部地区二级验收标准;根据环保部《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指导全市县域环境监察能力建设,协调有关县(市)、区,加大环境监察工作经费投入,充分做好省环保厅的验收准备。

  

  2.市环保局、财政局、水务局和有关县(市)、区政府负责,建立和完善县区域跨断面水质自动站监督监测网络。12月底前完成鹿泉市入洨河断面、正定县出境断面、正定新区入周汉河断面,市内五区考核断面等8个考核断面的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

  

  市内五区、正定新区、辛集市和正定县等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水质自动站的工程建设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水质自动站网络建设工作方案设计,仪器安装调试运行和日常管理运营。

  

  市财政局负责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和运行资金的保障。

  

  3.市环保局、财政局负责,以数字化、网络化、自动化为目标,开展数字环保体系建设,保障环保专网正常运行,稳步推进环境移动执法系统、行政效能监管平台、重点污染源动态管理系统的应用。

  

  4.平山县、赞皇县政府负责,年底前完成环境监测三级站标准化建设,并通过省环保厅考核验收。鹿泉市、藁城市、辛集市、正定县、栾城县、深泽县政府负责,市环保局督促,年底前在辖区内,各新建一个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

  

  5.市环保局负责,推动我市全防全控的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年内进行1-2次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能力,启动环境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调度指挥,定期组织召开例会研究解决阶段性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日监测、周分析、月调度、季通报、半年讲评、全年总结”工作机制。

  

  (二)强化监管机制

  

  一是强化生态补偿金扣缴及补贴机制。市环保领导小组负责,继续实行各县(市)、区水质考核点位水质达标情况与财政挂钩制度。二是强化总量控制机制。市环保局负责,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完善排污申报登记,规范核发排污许可证工作,认真测算分解各县(市)、区主要污染物削减指标。逐步创造条件,探索实行排污权交易制度。三是强化区域限批机制。市环保局负责,对未完成年度总量减排任务,河流监测点位断面水质考核不合格,未按期建成污水处理厂、集中供热设施等环境基础设施和未完成防护距离内村庄等敏感点搬迁的,实施“区域限批”。对一个地区有多家违法企业被挂牌督办的,将对其所在地实施“区域限批”。四是继续强化绿色信贷机制。市环保局负责,加强与人民银行的衔接,完善企业信用信息登录工作,加大对符合环保要求和信贷原则的企业、项目的信贷支持,对列入挂牌督办或未完成督办要求的企业,建议按照国家“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等政策,对其实施信贷、上市等限制性措施,市级环保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三)强化督查问责机制

  

  一是强化挂牌督办机制。市监察局、环保局负责,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群众健康安全的环境问题,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环境问题,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实施挂牌督办制度;在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整改要求和时限,并定期公布整治进展和结果。二是强化排污费征收稽查机制。市环保局负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大排污费征收和稽查力度,确保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三是强化责任追究机制。各级监察机关、环保部门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党纪、政纪,对工作懈怠、拖沓致使任务完不成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纪依法处理。实行重点治污工程进度和水质目标考核情况领导问责制,对重点减排工程未达到时限要求,延迟半年的,由市委、市政府对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进行诫免谈话;延迟三个季度的,对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进行责任追究;延迟一年且当地水和大气污染严重状况仍无明显改善的,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引咎辞职。对因违法排污而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和污染纠纷案件,特别是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违法行为,除环保部门依法予以经济处罚外,纪检、监察机关要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党政纪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案件,要及时向司法机关移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是强化一票否决机制。市考核办负责,继续将环保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对各县(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达不到任务要求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并撤销授予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五是强化联合督查机制。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向市人大和市政协及时汇报,并会同市监察局和市委、市政府督查室,采取明查和暗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各级各部门落实环保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要环境问题要挂牌跟踪督办。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