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办函[2012]59号
【颁布时间】 2012-06-06
【实施时间】 2012-06-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4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2年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六)加强辐射监管

  

  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负责,加强辐射工作单位的监管,确保放射性废物、废源安全收贮和处置率达到100%,建立放射源动态管理档案,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七)推进清洁生产

  

  市环保局负责,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配合,加强重点企业(石家庄市2012年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见附件)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制定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年度计划,强化本辖区内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中的监管责任,做好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初审工作,确保12月15日前完成年度清洁生产审核任务。并选择1-2个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示范工程组织推广。

  

  (八)实施环保创建工程

  

  1.推进环保模范城创建

  

  (1)市环保局负责,9月底前完成《石家庄市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2)辛集市、新乐市、鹿泉市、藁城市、晋州市政府负责,9月底前完成创建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并制定年度实施方案。

  

  其他县区政府负责,对照我市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年度方案,制定各自2012年创模指标任务推进落实方案,抓好落实。

  

  (3)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健全创模机构,确保人员、资金到位。

  

  2.推进生态市建设

  

  (1)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按照《石家庄生态市中期(2011-2015)实施方案》指标分解及责任分工认真抓好推进落实,制定完善生态县(市)、区(2011-2015)中期实施方案及2012年度实施方案并按进度推进落实。12月底前鹿泉市、高邑县、矿区通过努力使40%的乡(镇)达到省级环境优美乡(镇)或国家级生态乡(镇)标准,10%的村庄达到市级以上生态村标准;其他县(市)通过努力使20%的乡(镇)达到省级环境优美乡(镇)或国家级生态乡(镇)标准,5%的村庄达到市级以上生态村标准。

  

  (2)井陉县、平山县、灵寿县、赞皇县政府负责,按照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设标准,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风景名胜区以及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3)市财政局、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按照国家、省有关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要求,认真落实“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大力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积极申请国家、省和市“以奖代补”、“以奖促治”资金,重点支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村和生态村的创建。

  

  (4)市国土局负责,积极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新、改、扩建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和保证金缴纳率达到100%,生产矿山达到90%。

  

  (5)市林业局负责,10月底前,完成省下达的森林覆盖率净增量目标任务。

  

  (6)市环保局负责,市畜牧水产局配合,继续开展畜禽养殖业专项环境执法检查,建立健全畜禽养殖场(小区)的环保监管档案,完善基本信息数据库。

  

  市环保局、农业局、畜牧水产局负责,进一步摸清底数;基本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清理工作;将其基本纳入日常环境监管。

  

  (7)市环保局负责,继续开展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检查工作,加大对自然保护区和风景保护区的监察力度,确保环保措施落到位。

  

  3.深化绿色创建

  

  市环保局牵头,市文明办、教育局、卫生局、房管局、旅游局配合,12月底前创建30家市级绿色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12月底前各创建5家县级“五绿”单位。

  

  (九)加强环境监管

  

  1.各县(市)和矿区政府负责,市环保局配合,加快产业聚集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在基础设施未完善前,对拟进驻聚集区企业不予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对聚集区已建成的企业不允许试生产和生产。

  

  2.各县(市)和矿区政府负责,市环保局督导,新建化工、制药、农药、印染、制革、酿造、制浆造纸及涉及重金属排放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已进行规划环评的工业集中区,否则不予审批项目环评。

  

  3.市发改委负责,市工信局、环保局配合,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9月底前出台我市化工制药等部分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和提高产业准入的指导性意见。

  

  4.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监察局等部门配合,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为抓手,着力解决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危害身体健康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