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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0、加强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工作。医疗机构建立价格管理委员会和价格管理部门,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和费用审查制度。建立健全价格投诉接待制度,设立举报箱、意见箱、举报电话,及时调查和解决价格投诉并通知当事人。建立健全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报制度、价格公示制度、费用清单制度、医药价格自查制度、价格投诉管理制度、价格管理奖惩制度以及医药价格政策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二)加强质量管理,规范诊疗行为,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努力做到“质量好”。 1、落实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严格落实首诊负责、三级医师查房、疑难病例讨论、危重患者抢救、会诊、术前讨论、死一亡病例讨论、交接班等核心制度,严格落实《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手术安全核对制度》,规范病历书写和手术安全核对工作,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2、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贯彻落实《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完善管理制度、质量控制标准和指标体系,提高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水平。组建上海市医疗质量控制管理事务中心,在市卫生局领导下,具体承担对质控中心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推进的事务性工作,组织实施对各质控中心的考核,督促各质控中心切实完成本专业年度重点质控工作。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负责推进市级质控中心和区县质控组的建设,加强市级质控中心对各区县质控组的指导作用。制定下发部分质控专业的质控手册和标准。组织市、区两级各质控中心(组)开展分级质控督查工作,并将质控督查结果与相关评价体系联动,对存在问题督促整改落实,完善质控中心(组)与卫生监督机构间的双向沟通和联动机制。各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医院内部管理和基础医疗质量管理,继续强化临床专科能力建设和医务人员培训,加强医疗服务过程中重点环节、重点区域、重点人员管理,认真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市级质控中心或区县质控组的质控督导检查,根据督导检查反馈信息及时组织整改,持续改进医疗质量。 3、严格规范诊疗服务行为。认真落实临床路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规章、规范,继续深入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行动,严格规范医师处方行为,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大力推行临床路径和单病种质量控制,促进医疗质量管理向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精细化、信息化发展,规范诊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严格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7〕208 号)规定,建立健全高值耗材管理制度,在高值耗材的采购、登记、保管、发放、使用和处置等各个环节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规范购入渠道和临床应用管理。 4、加强医疗技术和大型设备临床应用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安全和患者权益。切实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要求,建立严格的医疗技术准入和管理制度,对违规擅自开展新技术、配置大型设备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根据卫生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和我局《关于下发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等五种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基本要求的通知》(沪卫医政〔2006〕83号)、《关于下发上海市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阶梯配置执行标准(试行)和部分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基本要求的通知》(沪卫医政〔2010〕67号)等文件的要求,严格实行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与使用管理。 5、做好临床用血保障及管理工作。规范无偿献血服务行为,认真落实献血服务规范,使用无偿献血文明服务用语;扩大无偿献血志愿者服务队。加强对无偿献血志愿者服务队工作的培训和管理,普及献血知识,扩大招募献血者;方便无偿献血者用血返还;完善固定献血屋及流动献血点建设;通过在临床医疗机构张贴宣传海报等形式,向社会宣传用血政策。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认真贯彻落实“一法两规”,提高质量意识,强化全过程质量监控;加强对固定采血屋、流动采血车辆管理,确保献血者献、采血各环节的血液质量与安全;规范信息化建设工作,进一步利用好本市血液信息管理系统平台,采供血机构信息统计上报数据做到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1版)》要求,建立并实施临床合理用血指导、考核、监督与评价制度,提高科学合理用血水平,稳步推行自体血回输等血液保护技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