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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发[2012]48号
【颁布时间】 2012-05-09
【实施时间】 2012-05-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2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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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推进海铁联运发展

  

  建成京沪高速铁路,推进沪通铁路建设,开展沪乍铁路前期工作。完善上海铁路货运服务体系,结合沪通铁路工程,启动外高桥货场建设,调整既有杨行、张庙站功能;结合城市用地功能的调整,取消杨浦等货运站。

  

  5.加强航空枢纽建设

  

  组织实施《“十二五”上海民航发展纲要》,加快推进上海航空枢纽建设。适时进行机场改扩建,完善机场保障功能。建设浦东国际机场第四、第五跑道,满足航空运量和大飞机项目发展需要。加快浦东国际机场设施改造,满足中枢运营需求。改造虹桥国际机场东区设施,进一步提高飞行区安全保障能力。落实国家《调整上海地区空域结构方案》,系统性改善枢纽空域容量;完善上海终端管制中心建设,切实改善空中交通保障能力。重点建设和完善浦东国际机场西货运区和空港保税区相关设施,完成浦东国际机场综合保税区在机场西货运区规划范围的整体封关,实现区港一体化运作。简化航空口岸国际中转旅客口岸监管查验程序,争取航空口岸扩大免签证国家范围和延长免签证停留时间,增强浦东国际枢纽的中转吸引力和国际竞争力。推进航空口岸空运货物电子信息化建设,优化货物通关便利政策和口岸查验单位工作机制,促进货运枢纽建设发展。支持主要基地航空公司加快向大型网络型航空公司转型,加强航线网络航班波建设,加快发展国际航空运输,加强国际国内航线航班衔接。

  

  (七)加强区域合作

  

  1.拓展航运服务业的辐射范围

  

  推进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面向长三角、全国提供高端航运服务,扩大辐射面和服务范围。

  

  2.完善区域港口发展协调机制

  

  依托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与浙江省共同推动洋山港扩区发展,形成互利共赢格局。探索成立长三角地区港航发展促进机构,建立区域港口航运的行政与企业联合协调机制。鼓励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强长三角港航企业联营联合,促进企业在设施建设、航线经营、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相互融合。

  

  3.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协调建立华东机场群、长三角国际航空货运枢纽群的合作发展机制

  

  鼓励和支持主要基地航空公司和上海机场集团在华东机场群、长三角国际航空货运枢纽群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推动长三角航空运输市场、产品、服务一体化进程,参与打造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华东机场群、长三角地区国际航空货运枢纽群。

  

  4.推进跨区域口岸大通关合作

  

  健全区域大通关合作工作推进机制,着力完善“点对点,城与城”、以项目为抓手、以口岸城市为载体的大通关合作模式。加强上海与内地口岸查验单位之间协作联动,不断拓展区域通关改革的覆盖面。加快推进长三角“陆改水”、陆空联运、海铁联运、保税货物快速移动等口岸物流。积极发展上海与中西部地区海铁联运、江海直达和航空中转联程等。

  

  5.加强港航发展政策合作研究

  

  鼓励区域间研究机构围绕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重大问题及政策开展合作研究,为政府部门制定港口、航运发展战略等提供决策支持。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协调保障机制建设

  

  1.加强上海建设国际航运中心的协调推进力度

  

  进一步完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推进工作机制,搞好与国家有关部门的衔接,部署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任务,统筹协调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检查、指导、监督各项工作的开展。

  

  2.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的沟通联系

  

  充分利用推进上海“两个中心”建设部际协调机制,及时向国家有关部委报送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进展情况,争取国家支持。

  

  3.加强与国内外地区间的合作交流

  

  加强与兄弟省市的合作交流,推动长三角地区、长江流域共同参与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共享建设成果。加强与国内外先进港口城市的合作交流,学习和借鉴其发展措施和经验。

  

  (二)优化航运中心发展环境

  

  1.建立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

  

  全力营造有利于航运业发展的法制环境,推进口岸综合管理地方立法;推动国家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港口经营、船舶服务等方面的法规政策。

  

  2.营造自律有序的航运市场秩序

  

  建立科学的市场监管手段,鼓励行业自律,支持运价备案中心等功能性机构有效运行,促进市场有序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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