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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立案。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的主张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本案申请人及其支持企业同类产品的产量超过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符合产业代表性要求,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符合立案要求。 根据审查结果及《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规定,调查机关于2011年6月27日发布该年度第3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俄罗斯的进口环氧氯丙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倾销调查期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复审调查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俄罗斯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 (五)立案通知及利害关系方评论。 立案当日,调查机关就立案事宜通知了美国、韩国、日本和俄罗斯驻华使馆,并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公开文本。 立案当日,调查机关就立案事宜通知了申请人及已知的涉案国生产商和出口商。利害关系方可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有关申请书公开文本。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本次复审立案发表评论意见。 (六)登记应诉。 调查机关在该年度第34号公告中公布,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参加应诉。如利害关系方未在立案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做出裁定。 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生产商、出口商和进口商登记应诉,俄罗斯政府作为利害关系方登记应诉本次复审倾销调查。 (七)倾销调查与损害调查。 1.倾销调查 (1)收集证据 立案后,调查机关通过以下方法和渠道,收集了相关证据: 向已知7家生产商发放了调查问卷,在规定期限内,没有企业提交答卷。 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可能性等方面的相关证据。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和申请人补充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 调查机关通过查询海关数据、咨询相关行业协会、查阅相关网站、公开刊物,了解与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有关的数据和信息。 俄罗斯政府作为利害关系方在本案调查过程中通过来函方式表示关注,调查机关通过回函方式予以答复。 (2)听证会和意见陈述 调查机关向利害关系方告知提请召开听证会的权利,复审调查期间,没有利害关系方申请召开听证会。2011年8月24日,调查机关会见了俄罗斯政府代表,听取了俄罗斯政府对本案的意见陈述。 (3)披露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2年5月23日向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本案倾销部分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2.损害调查 (1)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 2011年6月27日,调查机关发布《关于参加环氧氯丙烷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商调查函[2011]192号)。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相关利害关系方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 (2)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11年7月12日,调查机关发布《关于成立环氧氯丙烷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产业损害调查组的通知》(商调查函[2011]206号),成立环氧氯丙烷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产业损害调查组。 (3)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2011年7月18日,调查机关向已知的利害关系方发放了环氧氯丙烷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商调查函[2011]202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商调查函[2011]203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商调查函[2011]204号)。 在规定的时间内,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和天津渤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递交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调查机关未收到《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和《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 (4)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2011年7月11日,调查机关收到本案申请人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召开环氧氯丙烷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国内产业意见陈述会的申请》。调查机关于同日发布《关于召开环氧氯丙烷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国内产业意见陈述会的通知》(商调查函[2011]20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