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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调查范围。 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俄罗斯的进口环氧氯丙烷。 四、国内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 (一)同类产品。 商务部2006年6月28日第44号公告发布的环氧氯丙烷反倾销原审案件最终裁定中认定,“国内生产的环氧氯丙烷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相同,生产工艺和采用的原料相同,用途相同且相互可替代,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基本相同。国内生产的环氧氯丙烷与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2011年6月27日,商务部发布第34号立案公告认定,复审被调查产品范围与原反倾销被调查产品范围一致。 在环氧氯丙烷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国内生产的环氧氯丙烷与原审案件调查期内生产的环氧氯丙烷在物理和化学性能、生产工艺、产品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未发生实质变化。 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本次复审的被调查产品与国内生产的环氧氯丙烷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二)国内产业。 调查机关对本案提交答卷的3家企业的产业代表资格进行了审查。证据显示,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和2010年,提交答卷企业环氧氯丙烷产量占同期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9.43%、51.78%、64.63%、73.29%和60.10%。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五十一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调查机关认定,调查期内,国内上述3家提交答卷企业可以代表国内环氧氯丙烷产业。本裁定所依据的国内产业数据,除特别注明外,均来自以上3家企业。 五、复审调查期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损害调查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六、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调查机关在立案之日通知申请书上列明的出口商、生产商和美国、韩国、日本和俄罗斯驻华使馆;同日,调查机关将立案公告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本案立案公告。立案后,调查机关给予各利害关系方20天的登记应诉期,给予所有利害关系方合理的时间获知立案有关情况。 2011年7月25日,调查机关向登记应诉公司发放了调查问卷;同日,调查机关将调查问卷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本案调查问卷。 调查机关已尽可能通知所有利害关系方,也已尽可能向所有利害关系方提醒不登记应诉或不提交答卷的结果。 调查机关注意到,美国、韩国、日本和俄罗斯的生产商、出口商未参加应诉,也未提交答卷,调查机关无法直接获得倾销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调整因素以及出口国出口能力、国内消费、对中国出口和对第三国出口等方面的数据和证据。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进行认定。 本案申请书的数据来源于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和涉案国海关统计数据以及其他公开渠道。调查机关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调查机关同时核实了有关海关数据。 (一)倾销调查期内的倾销情况。 美国 调查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以及经核实的海关数据,对美国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进行了认定,对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因素进行了调整,并在同一贸易环节进行了比较。 经调查,调查机关认定,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的环氧氯丙烷对中国出口存在倾销。 韩国 调查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和经核实的海关数据,对韩国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进行了认定,对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因素进行了调整,并在同一贸易环节进行了比较。 经调查,调查机关认定,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韩国的环氧氯丙烷对中国出口存在倾销。 日本 调查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和经核实的海关数据,对日本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进行了认定,对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因素进行了调整,并在同一贸易环节进行了比较。 经调查,调查机关认定,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日本的环氧氯丙烷对中国出口存在倾销。 俄罗斯 调查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和经核实的海关数据,对俄罗斯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进行了认定,对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因素进行了调整,并在同一贸易环节进行了比较。 经调查,调查机关认定,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俄罗斯的环氧氯丙烷对中国出口存在倾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