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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七)建立全科医生契约服务制度。2012年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全科医生要与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服务责任落实到全科医生个人。参保人员可在本县(市、区)医保定点服务机构或全科医生范围内自主选择签约医生,期满后可续约或另选签约医生。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要根据参保人员的自主选择,与定点服务机构或医生签订协议,确保全科医生与居民服务协议的落实。每名全科医生的签约服务人数控制在2000人以内,其中签约服务的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不低于签约居民总数的10%。 (十八)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机制。2012年起,在成都、南充两地试点建立基层首诊和分级医疗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院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机制。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建立和扩大基层首诊和分级医疗管理制度试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制定双向转诊的政策措施,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双向转诊和分级医疗情况列为考核指标,并将考核结果与医保支付挂钩。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到2015年,全省基本建立起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机制。 (十九)加强全科医生服务质量监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全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卫生、财政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要建立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体系,对全科医生进行严格考核,考核结果定期公布并与医保支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挂钩。 七、建立全科医生激励机制 (二十)鼓励医院医生到基层服务。严格执行城市医院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基层累计服务的规定,卫生厅负责组织、管理和考核工作。建立健全城市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对口支援制度和双向交流机制,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与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医院年度目标考核、医院评优创先、医院等级评审和复查、医务人员职称晋升等工作有机衔接,合力推进,逐步形成对口支援工作长效机制。对口支援内容应包括人员派驻、临床诊疗、技术支援、进修培训、巡回医疗、远程会诊、管理输出、重点学科、科研教育等。县级以上医院要通过远程医疗、远程教学等方式加强对基层的技术指导和培训。要制定管理办法,支持医院医生(包括退休医生)采取多种方式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私人诊所等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提供服务,并可获得合理报酬。对到民族地区医疗卫生机构支援服务两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全科医生可按有关规定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免予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派出地政府对对口支援民族地区的全科医生,在原工资待遇和按国家规定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基础上给予适当补助,省级财政在安排转移支付时给予支持。对志愿到基层长期服务的全科医生由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安家费,并将全科医生及其家庭纳入当地县级城市保障性住房供应范围,不受户籍限制,符合保障条件的优先供应相应的保障性住房。同时,在乡镇建设全科医生周转住房。 进一步充实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力量,尽快填补全科医生空缺岗位,适度增加全科医生数量。在编制和核准的卫生专业技术岗位限额内,可通过“公开直接考核+服务期制度+学费补偿机制”的方式招聘补充符合岗位要求、自愿在招聘单位工作6周年(含见习期)、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全科医生到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乡镇卫生院工作,民族地区放宽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6年服务期满后方可向县级及以上事业单位流动。 全科医生到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设置全科医生特设岗位。同时,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服务连续满3年及以上的,按照《四川省省属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奖补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学费奖补。编制和岗位空出后可通过直接考核招聘的方式聘为服务单位正式工作人员。 其他在基层服务的全科医生,可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和与居民签订服务协议。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在编制和核定岗位总量以及专业技术岗位空缺内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符合条件的在乡镇、社区具有2年以上服务工作经历的全科医生。 |